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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应降低资本门槛

  (三)降低公司设立的资本门槛,是公司行为在竞争机制上的法治要求。
  公司主体一旦进入市场,就要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大量的经济行为,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性,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也要求建立正当的竞争机制。所以,现代法治环境下的公司必须在法律规则框架内发生公平、自由的正当竞争行为,而参与竞争的前提是公司取得准入市场的平等和自由资格,公司法完全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私法二元结构理论告诉我们,商法是私法的一个基本分支,平等、自由是私法的基本理念,而公司法属于商事法律部门,自然应该包含平等和自由的私法理念。公司设立的资本门槛降低,会使“平等准入、平等竞争”、“自由准入、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更加优化与宽松,从而发挥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现代商法的激励功能,激励更多的投资者实现资产的有效运用,做到“物尽其用”,如此以来公司这一市场主体数量增加,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进入到市场,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这反过来又会促进市场健康发育和协调发展。可见,法治环境下有序而合理的竞争机制的形成,客观上要求市场上出现更多而不是更少的竞争主体,这对提高经济效益、反垄断、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
   (四)降低公司设立的资本门槛,是公司主体在市场机制上的法治要求。
  法治环境下的市场机制的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拥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公司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只要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只要其数量规模能被一国市场所容纳,那么,对带动整个市场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之路,对构建我国完善而成熟的市场机制,都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推动意义。比如,大量的公司发生商事行为可以活跃金融市场,公司就业岗位的增加可以拉动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市场等。单就劳动力市场而言,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部分下岗失业工人,政府非常重视他们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为他们顺利就业提供各种便利,其中创办企业、开设公司是好多下岗失业工人的一个理性选择,然而,理性的选择却在筹集资金不足、投资能力薄弱等现实问题面前甘拜下风,好多人没有能力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进行出资,无法跨越过高的资本门槛,如果公司法修改后能够降低这一门槛,就可以有效地缓和这部分计划投资者“强烈的投资愿望与过高的资本门槛之间的矛盾”,从而通过设立更多的公司来吸纳更多的投资者和劳动者,不仅壮大了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也会协调的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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