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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应降低资本门槛

《公司法》修改应降低资本门槛


李绍章


【关键词】公司法 资本门槛 浮动 折衷授权资本制
【全文】
  小文:
     《公司法》修改应降低资本门槛
     土生阿耿
  公司法,作为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自从1994年7月1日实施起,10年来就一直面临着修改与完善的立法讨论,无论是立法界、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表现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关注热情。其中,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问题是讨论的一个焦点和一大热点。可以说,在当初制定公司法时,公司设立门槛之所以过高,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从立法角度来看,当时的背景是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酝酿当中,我国尚未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从实务角度来看,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公司这一企业形式在国内起步不久,如果设立门槛过低,大量公司出现,会因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健全而引起市场的混乱;从理论角度来看,当时学界对公司法理论研究尚显薄弱,对降低门槛之合理性的论证明显不够。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商事活动的渐趋活跃,投资行为出现了主体增多、方式多样、环境优化的发展趋势,加之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到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于是,对公司的设立、转投资、上市等商事法律行为之门槛的下调就成为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必然趋势和关键内容之一。
  依笔者之见,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包括两个基本含义,一个是公司设立实质性条件的宽松化;一个是公司设立程序性条件的简便化。前者比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人数的最低法定要求的下调、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降低以及出资方式的放开等。后者主要是指公司设立时登记手续的简化,也就是登记核准事项的压缩以及公司经营范围限制的减少。而在上述诸多的门槛降低事项中,笔者认为,资本门槛之下调是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门槛修正的核心环节,也是公司法治和法治公司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修该应降低公司设立时的资本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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