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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

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


姚建龙


【摘要】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和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传统,但是遗憾的是新中国尚无家庭教育专门的法律,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上海具备首先制定家庭教育法的经验积累、理论准备与社会条件,有条件进行开拓性的探索。建议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进行家庭教育立法,制定《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
【关键词】家庭教育;立法; 上海
【全文】
  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在历史上,家庭教育在巩固社会秩序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均发挥了重大而且积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年余年来,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得以按照时代的需求进一步得到发扬。实践中,家庭教育的内涵与科学性得到发展和提升,创造了不少新的经验。理论上,家庭教育向学科化方向发展,家庭教育成为一门新的科学。但是一个我们不得不正式的现实是,建国以来我国在家庭教育立法上的进展长期滞后。迄今为止,尽管宪法等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涉及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总体上说来,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仍然很不完备,尤其缺乏家庭教育专门性立法。这种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1981年,上海市妇联与有关部门一起成立了上海市家庭教育研究促进会(后改为上海市家庭教育研究会),不断的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创新,积累了大量的资料,创造了不少成功经验。多年来各方合作已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纵向到底、横向交叉、有上海特色的家庭教育工作网络;还相应地制定了若干家庭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成绩为上海的发展与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上海家庭教育工作状况,尤其是家庭教育立法的薄弱,显然与社会需要、党和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与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要发展成为世界性的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的目标不相适应,这种状况急需改变。
  我国有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传统。早在1903年,晚清政府就颁布了《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1940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发了《推行家庭教育办法》(草案)。1941年,又颁布了《家庭教育讲习班暂行办法》。2001年4月,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家庭教育法》(草案),2003年初,又正式颁布了《家庭教育法》。这种家庭教育专门性立法,在总结和发扬家庭教育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积极效应、提升家庭教育在国家教育体制中的地位、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促进家庭教育的科学化等方面的作用是积极的,也是值得发扬与借鉴的。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如:优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等。然而遗憾的是,十年来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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