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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犯留下巨额遗产 法官推断亲子继承案

死囚犯留下巨额遗产 法官推断亲子继承案


冯其江


【关键词】00
【全文】
  
  
  
  一、前言
  震惊全国的原安徽省某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人案早已尘土落定,然为原市政法委书记所雇之凶并被判处死刑的个体老板赵某某却家务官司未了。2002年8月13日,赵某某被行刑处死后,因其留下大笔遗产,故在赵某某继承人之间又发生了一场“亲子鉴定”及遗产继承官司。本案被告是赵某某之妻及其父、母、子、女五个人,本案原告音尔(化名),现年才3岁半,据称是赵某某之私生女。
  二、案情与审判
  原告音尔的法定代理人音莲(化名)诉称,音尔于2000年10月2日出生,系赵某某与音莲的非婚生女。2002年8月13日,赵某某意外死亡并留下大笔遗产,但该大笔遗产被赵某某之妻及其父、母、子、女五被告进行了继承权公证并进行了实际处分,五被告实际处分和继承赵某某全部遗产的行为剥夺了原告的继承权、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于是诉请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的继承人身份并继承赵某某以下遗产:1.芜湖市南征水泥粉磨(集团)有限公司10%股份(价值223万元);2.安徽省三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4%的股份;3.繁昌县芦南乡两层楼房8.3%份额;4.上海市闵行区某房产16.66%份额。
  五被告人均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3日赵某某死亡时留有下述遗产:芜湖市南征水泥粉磨(集团)有限公司的60%股份、安徽省三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74.41%股份、上海市区及繁昌县城三幢房产的一半等,上述遗产五被告于2002年11月在安徽省繁昌县公证处进行了继承权公证,公证赵某某遗产由其妻子、女儿、儿子、父亲和母亲共同继承,五人也自愿签订了《继承析产协议书》:赵某某的遗产由五位继承人各继承五分之一,赵某某的债务也由五位继承人各承担五分之一。
  另查明,原告音尔的法定代理人音莲自1996年起就与赵某某同居生活。在音莲怀孕期间(2000年8月),为了给未出生的孩子(即本案原告音尔)能报上户口,赵某某介绍音莲认识了郝佳(化名)并要郝佳帮忙,郝佳与音莲假结婚,等孩子生下一年后就去办离婚手续。郝佳念及赵某某待自己如兄弟,同意与音莲假结婚。2000年8月10日,音莲与郝佳在芜湖市新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二人从未在一起同居生活过。2000年10月2日音尔出生,不久,赵某某涉嫌犯罪被捕。音莲与郝佳离婚之事在耽搁了一段时间后,二人于2001年12月去新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2002年3月11日,音莲与郝佳正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赵某某被羁押期间,音莲曾多次去芜湖市看守所给赵某某送日常生活用品,赵某某在监狱里也曾多次写信给音莲,要其把女儿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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