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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述评

台湾地区与大陆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述评


杜焕芳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随着大陆和台湾之间的民商事交往进一步加强,两岸民商事法律纠纷在不断增多,两岸民商事司法事务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为了促进两岸人民之间的正常往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两个法域相互之间就有必要进行司法协助,这也已成为中国目前司法事务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之一。通过两岸区际文书送达、区际调查取证、区际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的分析,为未来进一步在官方层面解决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台湾地区与大陆;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全文】
  在“一国两制”下,大陆地区及今后同祖国大陆统一的台湾地区,都保留自己原有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基本不变。这样,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原则上任何一法域的司法管辖权都不能及于另一法域。而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随着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进一步加强,两岸民商事法律纠纷在不断增多,两岸民商事司法事务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为了促进两岸人民之间的正常往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两个法域相互之间就有必要进行司法协助,这也已成为中国目前司法事务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之一。在这方面,大陆与台湾两岸的有关非官方部门一直以积极和建设性的态度进行协商,在一些具体方案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司法协助方面还发布了几个司法解释。本文所要论述的两岸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在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区际文书送达、区际调查取证、区际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通过两岸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的分析,为未来进一步在官方层面解决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之间的相互送达文书
  送达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无论在国际司法协助中,还是在区际司法协助中,送达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传递作用。台湾法域在进行域外民事司法协助时,往往并非以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作为基础,而是以互惠原则作为主要依据。在相关法规方面,最重要的是1963年公布施行的《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其中第5条规定,“法院受托送达民事或刑事诉讼上之文件,依民事或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之规定办理。委托送达应于委托书内详载应受送达人之姓名、国籍及其住所、居所或事务所、营业所”。台湾方面在制定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经1993年、1994年、1996年、1997年修改)时,已将司法协作问题纳入考虑范围。根据该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大陆制作之文书,经台湾“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其第8条亦规定,“应于大陆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或为必要之调查者,司法机关得嘱咐或选择第4条之机构或民间团体为之”。在实践中,目前台湾“司法院”及相关机构已经委托海基会处理有关向大陆送达文书等事项。 其具体做法是台湾地区各级法院直接函请海基会代为送达司法文书,而以副本送“司法院”民事厅,迨送达完成后,再由海基会将送达证书寄还特定之法院,且以副本送“司法院”民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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