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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责任并存中的法律适用

  存在较大争议的是第四种情形。
  【案例】甲为A公司下属分公司经理,与A达成共同出资注册B公司的协议。后A公司按约将出资款50万元交甲,甲以分公司名义签收,但以他人名义出资注册B公司。A公司在B公司成立后,发现其不是B公司股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与B公司返还5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甲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判决甲返还A公司50万元及利息,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后,A公司隐瞒民事判决情况向公安机关控告甲的行为有职务侵占的嫌疑。
  对于公安机关能否受理本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事判决已经将该纠纷确定为民事法律纠纷,不撤销民事判决,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在追究民事责任之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关于法律责任本质的论述我们知道,各种法律责任是独立存在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从理论上来说,这两种责任不存在竟合关系,对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让其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当事人不追究,司法机关不能主动介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发现行为人有犯罪行为,就应该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就是渎职。因而,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追究相对方的民事经济责任,司法机关都应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的在开庭前,有的在判决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就是先认定民事责任后认定刑事责任的过程。 
  确定了民事责任之后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会影响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然要对经济纠纷进行审查。如果行为人对民事责任没有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也对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没有异议,那么民事判决就可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书证。但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对生效的民事判决有异议,那么现有刑事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据以作出刑事生效判决的法律事实之间必定有一者有问题。如果问题不是出在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对证明标准的不同要求上,那么不是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不清之处,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认定不清。双方可以进行沟通,如果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不清,那么可以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认定不清,可以进一步查实,最终必定能确定同一事实。最终作出的刑事判决与生效的民事判决在排除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对证明标准的要求差异因素后,达成一致,根本不影响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因而,在追究民事责任之后,公安机关可以介入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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