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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责任并存中的法律适用

  三、各种法律责任并存情形中的法律适用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并存
  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可能有先有后。一般有四种情形,在刑事审判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责任确定后,另行起诉以追究民事责任;在民事审判中,发现犯罪事实,转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后,再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法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这两种情形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情形,在适用法律中,一般不存在争议。
  对于第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只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且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无异议的,就应该将正在审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便于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对于第三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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