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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责任并存中的法律适用

论法律责任并存中的法律适用


童君


【关键词】并存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全文】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出不同的分类,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我们一般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违宪责任,司法机关一般不做评价。本文中谈法律责任并存也不包括违宪责任,仅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并存。一般来说,某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触犯了行政法,行为人要承担行政责任;触犯了民法,也难以逃脱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多部法律,此时,就出现法律责任并存的情形,对于行为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从对法律责任的本质特性分析入手,联系司法实践,谈如何在法律责任并存的情况下适用法律。
  一、法律责任的本质决定各类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在国外法学家中形成了三种比较流行的学说,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
  道义责任论者认为,自然法是正当行为的道德命令,法律规范是道德命令的复写。一个人之所以应承担法律责任乃是因为它违背了正当行为的道德命令。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从道义责任论推导出,杀人是不道德的,杀了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是个笼统的概念,因在自然法中,法律责任没有更进一步细化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社会责任论认为社会是一个包括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内的利益互动系统。各种利益的法律表现就是权利及保障权利的有关措施。法律责任是由于发生侵害权利的行为而出现的纠错(纠恶)机制。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对受侵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以对受到危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人性,是对合法的社会利益系统的维护。 因此,如果某一行为同时侵害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那么侵权责任者就应对所有这些行为进行补救。
  规范责任论从对行为的规范评价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指出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于合法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肯定(赞许)的评价、承认和保护,对悖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否定(不赞许)的评价以致取缔。否定性评价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易言之,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行为评价的结果。 由此展开,某一行为,被行政法律否定,形成行政责任;被民事法律否定,形成民事责任;被刑事法律否定,形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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