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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自治研究》自序

  本书在上述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1)确立村基层组织干部在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应当成立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犯罪;(2)确立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法人地位;(3)确立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主体资格;(4)统一各地的村民选举实施细则,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5)确立村民选举中向法院申诉的选民资格案件制度;(6)在村民委员会不主持召开罢免大会的前提下,确立村民自己召开罢免大会罢免村干部的制度;(7)建立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受理村民选举争议,并作出处理意见的制度;(8)赋予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拒绝备案的权力;(9)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撤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权力;(10)提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应当从实质利害关系认定的原则;(11)赋予一定村民联名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动议和草案的权力;(12)确立不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乡镇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的制度;(13)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应当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名,并经其村民或村民代表投票的制度;等等。
  本书原来是我的博士论文,这次出版之际,作了一些修改和文字调整,其中重点研究和增加了对村级组织,尤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论文答辩委员会除我的导师肖蔚云教授外,还有廉希圣教授、张庆福教授、魏定仁教授、陈宝音教授、王磊副教授,感谢他们提出的宝贵意见。
  我在作博士论文期间,当时也有另外一种想法,希望能在一个更宏观的角度去研究村民自治,如城市和农村基层自治的比较,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比较,中国和世界的比较,村民自治在我国民主进程的作用和意义,村民自治对我国未来宪法学发展的影响等,这次问题也非常重要。但考虑到村民自治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琐碎的法律问题,其中有些好像不是问题,不足一提,但却是村民自治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所以,希望能在宪法学的大背景下研究具体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问题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能给村民自治的实践提供一些实际的操作办法,以推进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本书收录了原来的博士论文后记。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北京市社科基金的资助,也提出了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并建议将书名改为《村民自治论稿》,但考虑到本书是我的博士论文,思之再三,还是以原来的论文题目《我国村民自治研究》为好,以保持一致。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杨立范先生和邓丽华编辑,他们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也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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