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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自治研究》自序

《我国村民自治研究》自序


王禹


【关键词】村民自治 博士论文 序言
【全文】
  
  村民自治是我国历史上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民主实践。我国在1982年重新制定的宪法中,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村民自治,199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起比较完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诸多制度。我国九亿多农民,聚村而居,以村为单位选举产生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自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涉及到的广度和深度,这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中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对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建设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在国内外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和广泛的赞扬。
  实践带动理论,村民自治的研究也处于我国当前社会科学理论界的前沿阵地,其中以社会学和政治学为最显著,成果丰多,写出了大量的调查报告、个案分析和政治宣传论文。我发现,社会学和政治学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侧重于我国村民自治在农村是否落实和到位的问题,以及村民自治是否在我国农村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政策判断,但对于其中的法律问题却往往注意不够。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比如所谓村民自治的异化,村民不懂得如何民主自治,村干部利用村民自治对抗上级政权,村民自治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农民出现大量的贿选和暴力选举事件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制化建设跟不上实践发展所导致,所以,必须深刻认识到村民自治法制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加快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而法学界鲜有人注意和研究村民自治,有关立法部门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也不够重视,村民自治的法学研究明显落后于村民自治的实践发展,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学论文非常少,与村民自治在社会日常生活和学术理论生活的显学地位形成强烈反差。因为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据和法律上有力度的理论分析,有关部门在指导、实施和执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碰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而陷于窘境,如怎样认定村民资格?选举中的贿选和暴力选举应当怎样认定?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辞职?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怎样体现?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应当是怎样?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如何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又是如何召集?如何理顺村民自治和政府管理的关系?怎样才能体现乡镇政府指导行为的法律效力?村民不服乡镇政府的指导行为的,应当如何救济其权利,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或者向人大系统提起申诉?村民不服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以民事诉讼受理,还是行政诉讼受理?等等。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法律问题,需要法学界作出理论上的回答,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大量法律争议提供救济途径和立法建议。村民自治在短短的十几年所取得的成就可谓有目共睹,对是否实行村民自治的政策争论已经完成,我认为,现在也是到了村民自治的研究重点从社会学和政治学转移到法学领域的时候了。
  我在硕士期间开始注意和研究村民自治,作了多方面的社会调查,1998年参加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投标,应其之约,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立法建议稿》,其后又对立法建议稿进行多次修改,硕士论文以村民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题,归纳了我国村民选举制度的几个基本原则,后来写了一个村民组织法的简单释义读本,在这三个基础上合成《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希望能对村民选举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简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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