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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律法规汇编》前言

  所以,我国的村民选举制度,是由中央制定一部比较原则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地方性的实施细则加以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村民组织法在法律的位阶上属于上位法,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下位法,由下位法执行上位法,就会存在着地方以下位法架空上位法的危险。再者,地方各级人民政权及其民政部门制定的指导选举的种种红头文件,更有加剧此种危险的可能性。
  我认为,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是我国村民自治中明确所面临的最大事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独立出来,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应当提上立法日程;另外,制定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也应当提上立法日程。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有待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进一步探索,比如现在有些地方出现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的两票制办法等。
  我编辑这册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汇编,是考虑到村民自治运动虽然大幅度的展开,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除个别村庄外,恐怕大多数村的自治情况仍然处于不规范;要改变这种情况,我估计还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有些情况下,村民自治有法不依,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属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无法可依。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中,贿选和暴力争夺选票的现象很多,村民选举的整个组织过程松散无序,随意性很大。而当选上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成了村里的老大,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制度,就往往流于形式;村务有些是公开了,但村里的集体资产的分配和运用,农民仍然无法问津。所以,编辑一本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作为农民人手一册的法治普及读本,则善莫大焉。另外,各地制定的有关村民自治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都在摸索经验,将它们放在一起,从中进行比较,使一地良好的制度创新可以为他地所用,所以,本册法律法规汇编也可供村民自治的实务界和理论界参考。
  村民自治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第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制度,第三是关于村务公开。我即是从以上这三个方面收集法律法规的,具体包括中央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村民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各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办法,村务公开制度以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在法律的位阶上,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除包括省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外,还有立法法中所指的较大的市,即省会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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