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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律法规汇编》前言

  这是我现在对村民自治的基本想法。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同是宪法上的基层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和城市里的居民自治具备同样的宪法地位,但居民自治的热情远不如村民自治,其原因即在此。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农民是我国人口的主体部分,随着社会发展,从农民阶层中不断分化出其他高素质的阶层,就此而言,农民参加村民自治就等于上了民主的培训班。村级虽然不属于国家的政权体系,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相当于政府和政府的行政长官,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则相当于立法和议事机构,各种民主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等相当于监察机构,在有些地方出现的村民公决制度也可以视为是全民公决的雏形。
  村民自治中出现的机构如此之多,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乡镇政府、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里其他组织,如妇代会、老人协会等,以及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相互关系也非常复杂。由于我国的整个村民自治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调整上述种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少,有些方面甚至没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三十个条文,其中还有六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整个法律架构倾向于粗放型,只限于原则性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细则,但各地的实施细则仍然过于抽象简单,跟不上村民自治的实践之发展。
  比如在选民资格认定方面,村民在土地被征用以后以及户口被农转非的,又在本村居住的,是否享有本村的选举权?外来工作人员能否参加当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等现行政策的村民是否给予当选的资格?候选人是否应当有年龄上限和学历文凭的限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当中,候选人能否成立竞选组织和竞选班子?竞选中的宣传和非法拉票、贿选等非法选举行为的区别在哪里?如何认定贿选?感情联络、请客吃饭、敬烟送礼在何种程度上应当界定为贿选?村民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向哪个国家机关提出,应当在哪个时间内提出,这些国家机关应当在什么时期内做出答复?如此等等,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的实施细则、选举办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又比如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一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本村全体村民直接投票产生,拥有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力,一个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负有领导本地区工作的责任,两个在村务管理上谁的权力更大?到底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谁说了算数?又比如,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方面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另一方面规定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等,致使在各地的实践中,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设,有的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交叉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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