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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行抢”性质的认定

“飞车行抢”性质的认定


李宇先


【关键词】飞车行抢 定性
【全文】
  “飞车行抢”是行为人利用行驶中的车辆趁人不备对行人或者骑车的人身上的财物进行抢夺的行为。由于“飞车行抢”的行为方式与传统的抢夺的行为方式相比较,在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危害程度和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受到的影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有学者称其为“使用危险方法的抢夺”。正是基于“飞车行抢”行为侵害了不同的客体和对象,进而引起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等形式的变化。因此“飞车行抢”的行为不是抢夺罪所能完全涵括的。
  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飞车行抢”如何定性,特别是对“飞车行抢”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如何定性,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同时由于“飞车行抢”有别于传统的抢夺犯罪,有必要将它与传统抢夺罪作一些比较分析,以准确把握它的犯罪构成特征。
  在实践中,“飞车行抢”是行为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为夺取被害人财物实施的暴力,它会因财物与携带人的人身紧附性,而使被害人处于危险的状态,致使人身伤害后果的发生,且行为人为了抢得财物,无所顾忌,暴力的指向就不仅仅是财物而且包括了被抢人的人身。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就不是抢夺犯罪的“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特别是行为人在行抢中对被害人造成了伤亡的结果,其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对“飞车行抢”的定性就不同。有学者认为,对在“飞车行抢”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应当以行为人放任型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后果相结合,而认定抢劫罪。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飞车行抢”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造成伤亡结果的主观心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行为人行抢具有抢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行抢具有抢劫的故意;三是行为人行抢开始只有抢夺的故意,遇到抗拒后转化为抢劫的故意;四是行为人行抢只有抢夺的故意,对造成的伤亡后果持过失态度;五是行为人行抢只有抢夺的故意,对造成的伤亡后果持间接故意态度;六是行为人由抢夺故意转化为抢劫故意,对伤亡后果持过失态度;七是行为人由抢夺故意转化为抢劫故意,对伤亡后果持故意态度。由于行为人“飞车行抢”所持的主观心态和对所造成的伤亡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就造成对“飞车行抢”的定性的不同。
  在客观特征上,“飞车行抢”表现为在抢夺财物时行为的危害程度,由物及人身的威胁强度,此时,行为人的强力或者暴力已经指向了财物和人身这两个对象。有人认为,“飞车行抢”中机动车辆是行为人使用的“置人于不易反抗,不能反抗”的工具,起到了类似“凶器”的作用,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辆在“制造”有利作案的状态,是在“乘人不备”之上加上了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手段,与传统的抢夺相比,“飞车行抢”显然是增强了危害性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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