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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的公力救济

论债权的公力救济


The public remedy of creditor’s right


杨连专


【摘要】公力救济是法治社会实现债权的最好方式。本文考察了我国公力救济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在分析了当前公力救济中存在的保护范围有限、成本过高等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诉讼制度、加大执行力度、拓宽债权私力救济渠道等完善债权公力救济的措施。
【关键词】债权 债权的实现 公力救济
【全文】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1]。它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即确认当事人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又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这样便保证了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2]。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当一方当事人基于“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对方却丧失信用,拒不履行债务,使得“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暂时不平衡”变成了永远的不平衡。此时,寻求什么样的合法救济方式来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还关系到法律尊严的维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弘扬。本文仅就债权的公力救济形式、公力救济的实现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债权的公力救济的含义
  公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救济途径。债权的公力救济是指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并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救济手段。公力救济程序因权利人请求而启动,是否给予救济,则需经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审查后确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存在或受到侵害,并在保护的时效期间内决定。当该民事权利经确认后,公力救济程序是否延续到权利实现或终结,则取决于权利人。
  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自己义务的道德基础是诚实信用,经济基础是自己的雄厚财力,外在约束便是法治的权威。当债务人的财力并不雄厚或者丧失诚实信用时,对债权实行公力救济,就成为债权人必然的选择。在原始社会,债权的实现,主要靠债权人的祈求、债务人内心的约束力和氏族的报复等“私力救济”。国家产生后,首要任务就是维持社会存续所必须的秩序,这样,国家强制力干预纠纷的“公力救济”由此产生。与“私力救济”有暴力性复仇手段相对,“公力救济”采用了和平而文明的手段,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是社会救济中最终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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