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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收物品处理的立法思考

  2、转移。任何具有处罚权的机关对没收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公告后,必须在15日内将该物品转移至没收物品管理机构,没收物品要对转移过来的物品进行核对,出具相关的收据后,要对该物品进行妥善的管理。
  3、处理。没收物品处理机关对转移来的没收物品登记以后,首先应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本着物尽其用和环保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粮、油 和鲜活商品,应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拍卖。对依法没收的有价证券、外币、珍贵文物、名贵中药材、走私汽车等,不宜公开拍卖的,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处理。对不合格的产品,违禁品,变质、腐烂的食品等,如果不对这些物品予以销毁,就可能会给公民的人身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可能会给某一局部地区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应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4、监督。监督指的是相关部门对没收物品处理机关处理物品行为的察看和督促,其实质是对执法部门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对没收物品处理机关处理行为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由本机关的主管领导、审计、纪检、技术等内部机关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司法部门的监督。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施加于违法者或责任者的一种强制性负担,是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与违反本法的性质相对应,存在着三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作者简介: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注释】注释:
(1)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4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许俊伦.地方立法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 [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5]汤唯 毕可志.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构想.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周旺生.立法学.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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