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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收物品处理的立法思考

  三、没收物品处理法的立法构想
  没收物品处理法是指调整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对罚没物品的登记、转移、处理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没收物品处理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一)没收物品处理法的基本原则
  1、上缴国库原则。不管是基于行政法的没收物品,还是基于刑法的没收财产,都是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都应当是对于其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害的一种补偿,因而对于没收的财产必须上缴国库,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给予任何原因非法截留。
  2、物尽其用原则。能利用的物质,必须经技术处理后再利用。例如:“冒牌”物品是合格的产品,只是盗用了知名品牌,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然而被没收的物品,还是完整的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打好标识后做一次性处理,或备用为救灾物质。对收缴的盗版书刊、黄色书刊等纸张类物质,可在文化执法人员监督下,将其粉碎后投入造纸原料纸浆池回收造纸;对于盗版光盘.淫秽光盘等可以作为废塑料回收;对于假药品和收缴的瓶装物品,一定要把物品与包装物分开来处理。对于含毒物质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对于金属物质的处理一定要先破碎,后熔炼,保证不回流。
  3、环境保护原则。对于没收物品的处理,要符合环保的技术规范,不能污染环境。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可能影响环境的,必须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公开处理原则。对于没收的物品处理,要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登记、公开拍卖、公开销毁,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私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没收物品处理机构
  行使物品没收权的执法部门很多,被没收物品的数量、种类更多,对其管理、分类和处理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胜任,所以全国应设立法定的统一的没收物品处理机构,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统一接收、分类和管理没收物品,并将其分别运送到各专门部门进行处理。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工作的便利,该机构设在财政部门较为合适。
  (三)没收物品处理程序
  1、登记,没收是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的措施之一,没收之前先行查封或暂扣的,在作出处罚后才予以没收。在此期间,将查封或暂扣物品必须予以登记,查封暂扣清单要有暂扣人和被暂扣人签字。没收以后,没收物品要在相关机关登记造册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这样做可以避免对没收物品的随意性处理,避免办案人员的权利滥用,可使没收物品不致被侵占、被挪用、被送人和重新流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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