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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效率—— 法院工作中有关效率的几个问题

  第五,提高领导素质与领导方法,加强业务领导。
  任何一个单位如果没有比较好的领导者,就会成为一个松散的缺乏战斗力的团队,也就谈不上高效率。实践证明,民主式的领导方式最能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相反,家长式领导只能压抑部属的智慧与才能,削弱部属的责任感,阻碍效率的提高。因此,当加强与规范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构建梯队组合,努力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增强领导班子的全局意识,增强全院同志的团结。法学是一门较专业的学科,在法院领导人员的配备上,加强业务领导尤显迫切。另外,领导决策时,当以审判为工作重心,不要搞什么花架子,比如参与招商引资等等。
  第六,提高人员素质,采取“高薪养廉”等激励措施,调动人的积极性。
  有些人员“非不为也,是不能也。”相应就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使其不断汲取新知识。要制定培训计划,树立良好的学风,坚持以岗位培训为主,努力强化法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有些人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这时就要考虑提高人的自觉性,采取物质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培养其有强烈的事业心。在此,笔者着重谈一下“高薪养廉”问题。“高薪养廉” 旨在“养廉”,而与“反贪”无关,“高薪养廉”政策目在于“保护清官”。从历史范围来看,“高薪养廉”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减少官员法定薪俸少而产生的“低薪淘汰清官”现象;以中国为例,自古官员的法定薪俸通常比较低,而官员既要维持家庭生活又必须以个人薪俸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如雇用师爷、衙役等),单靠法定薪俸远远不够;在这样的薪酬体制下,贪污腐败的官员可以用非法收入贴补私生活与公务上的财政缺口,而奉公守法的“清官”却常常陷入入不敷出、私务公务两误的困境;其结果是造成“当清官”的成本过大,更多人选择做贪官而更少人选择做清官。于是,人们发明了“高薪养廉”政策,期望通过增加官员的法定薪俸以降低公务人员选择当“清官”的成本与代价,以防止“清官”队伍的缩水。[14] 就身边来看,像安徽芜湖这样的中等城市,一个法官一年的工资、奖金加起来也就二万元左右。工作了十年的法官,现每月工资还不足千元,奖金也少得可怜。这些钱既要养家糊口,还要帮衬着亲戚朋友。每当农村老家的亲戚朋友来玩时,想到外面吃顿饭都有心而无力,更有心而无力去资助亲友回乡的路费及馈赠。都是父老乡亲啊,有的还曾资助过自己读书。做人是要讲良心与回报的,做法官更要讲良心与公平。虽说法官的待遇在提高,工资逐年在增加,但是依靠法院的工资奖金办点事情是多么地艰难。有人说:在目前,法官如果想挣钱,可能只有两种办法:一是违法;二就是离开。于是,有不少法官离开了法院去做律师。[15] 如果一个公正的法官养不了一家三口人,或者说达不到养活两口人的中等标准,他能安心工作吗?工作都不安心,效率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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