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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效率—— 法院工作中有关效率的几个问题

  第三,办公现代化,将电脑网络等新科技用于审判流程。
  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的,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离。乍一看,这种改革似乎与提高效率背道而驰。但这样能对各环节中的司法腐败进行有效的监控,确保程序公正,同时还能防止因人为因素而导致案件久诉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执未果等现象发生。相互制衡,加速案件运转,从而提高效率。立、审、执、监等各环节不能少,但只要严格依法办事,相互配合,是能提高效率的。特别是电脑的利用,为相互配合创造了有益的条件。计算机工作是法院全面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为审判工作服务、为法院建设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运用先进科技,服务审判工作,改善办公条件。目前各级法院通过电脑网络之运行大幅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已成为可能和现实。对一些案件流程方面的工作,如案件登记、开庭公告、分案等,都可以通过电脑来完成,便于法官查阅,也便于当事人知晓。另外,在一些细节方面,如房间内的采光、通风、合理安排办公桌椅等,也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这一点,也不应被忽视。
  第四,突破法律,适当创新,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效率。
  现实生活中,案件的繁简不同,争议大小也不同,个案不一样,如果都采用同一程序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允许采取某些简便措施,哪怕突破法律之规定,这样可显著提高诉讼效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官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完成了审判任务,就是诉讼效率的体现。但从诉讼实践来说,案件是繁简不同的,而法定的诉讼期限是一致,法官应当尽可能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疑难案件的审判任务,而不能在相对简单的案件上浪费过多的时间。因此,一位法官不仅要具备能够“谦恭地听,睿智地答,审慎地想,公正地判”的美德,而且还应具有行动迅捷、遵守诉讼时效、力争高效的司法观念。”[11] 法官可以适当创新,能动地开展工作。比如关于简易程序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若干意见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也过于原则,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上也规定的较为笼统“由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而案件的复杂程度没有标准,这就为随意转程序提供了借口……再比如实践中的“一元钱官司”即小额纠纷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但由于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进入法院以后,拖的也是较长时间。 “一元钱诉讼”从经济上来讲实在是得不偿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小额利益就不应该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为保护小额的、零星的、众多的利益,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是势在必行……基于我国实际,应选择重新制定一种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思路,以实现司法接近民众的目的。本文在对我国简易程序进行反思和检讨的基础上,提出了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所应依据的价值基础和初步的运作设想。[12] 笔者拙见,小额诉讼甚至可尝试一审终审,不允许当事人再上诉。笔者曾就一件刑事案件的上诉问题撰文《本案上诉是否有效》并曾引起探讨: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意杀人犯李某有期徒刑15年,对此判决,被告人李某仅以“量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枪决自己。笔者认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即使上诉有效,除增加一个案件数、增加上一级法院工作量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13] 当然,这种创新,存在于理论中,用之于实践还有些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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