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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效率—— 法院工作中有关效率的几个问题

  司法公正和法律效率都是人民法院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法官永恒的追求。在以公正为追求目标的法律面前,也不能离开效率,离开了效率,表面上的公正也会变成实质上的不公正。对于个案而言,有些案件审了十几次,当事人和法院都在为实体结果的公正而折腾,结果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付出已远远超出胜诉一方所得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不公正。故在效率带动下能判个大概公平,就算是最好的公正了。“效率实在是一把双刃剑,至于讲效率的后果如何,可能是正义的,也可能是不正义的。”[4] 法贵效益,但不贵神速。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没有效率的公正是延误或虚幻的公正,“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所谓的高速度也没有任何价值。司法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关联更紧密,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共同价值在于二者在对社会正义追求的互动中可以形成一个动态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是司法制度所寻求的价值目标实现的最大化。法官要做的,就是寻求这个平衡点,力争做到公正和效率动态统一,实现两者的完美结合。但这又是最不易做到的,这是一项长期的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因纯粹的、绝对的公正根本不存在,人们的追求也只能尽可能理性与最大化。对绝对公正的追求,会导致大量的司法资源的耗费,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但法院裁判活动中程序公正也相当重要。“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5] 另一方面,适当地提倡诉讼效率也有益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由于诉讼活动是一种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活动,尽可能地提高效率,减少案件积压,节约诉讼资源,以最小的代价,尽快地尽可能实现公正。但效率毕竟是一种工具性价值,不易被过分抬高,在诉讼活动中对司法效率的不适当追求,也会导致冤狱丛生,更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去获取效率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效率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对快速结案的片面追求,它体现了司法资源有限性对诉讼活动的制约”。[6]
  第二部分 法院实际工作中对效率的两种误解:高年终结案率及多办案任务数。
  2003年9月6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为了完成任务案件数,也为了年终奖金,四川省大足县法院三驱法庭的几位法官竟伪造了25个子虚乌有的案件来充数——从起诉书到原被告,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理,25个案件全系伪造。“三驱法庭集体办假案的直接动因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办案指标”。[7] 生产工厂、销售公司等企业单位以完成任务数来核定年终奖金数额并无非议。但人民法院如果给法官定办案任务数则有些不可思议。表面上看来,任务数是法院的“产出”,但法官办案不仅要求数量,关键还在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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