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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承认习惯法婚姻法》(The Recognition of Customary Marriage Ac)简述

  一、 有关定义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中的“习惯法婚姻”是指“根据习惯法所缔结的婚姻”。[2]而“习惯法”是指“南非本土非洲民族所传统遵循并已成为这些民族的文化的一部分的习俗(customs)与惯例(usages)”。[3]习惯法婚姻不包括根据印度教、穆斯林教或其他宗教仪式所缔结的婚姻。
  二、 习惯法婚姻的承认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一项婚姻如果根据习惯法是有效的并且在该法实施时仍存在,那么该婚姻应为所有目的被认为是一项婚姻;在该法实施后所缔结的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符合该法的要求,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一项婚姻;如果一个人在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中是配偶,所有在该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有效的习惯法婚姻,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婚姻;如果一个人在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中是配偶,所有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这些婚姻,如果符合该法的规定,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婚姻。[4]
  三、 习惯法婚姻有效性的要求
 根据《承认习惯法婚姻法》,一项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只有符合下列要求才被认为是有效的:
  1. 该婚姻必须是根据习惯法谈判、缔结或举行的;
  2. 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年满18岁;
  3. 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同意根据习惯法结婚。[5]
 如果配偶一方是未成年人,那么其父母或无父母时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同意该婚姻;如果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同意该婚姻,则可寻求儿童福利专员(Commissioner of Child Welfare)的同意。在父母任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福利专员不同意该婚姻的情况下,则只有南非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考虑对该婚姻给予许可。[6]
  尽管有“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年满18岁”的规定,南非内政部长(Minister of Home Affairs)或经其书面指定的公职机构的任一官员可以给予未满18岁的人以书面许可以缔结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内政部长或经其指定的官员认为该婚姻是适当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该书面许可不能免除当事人服从《承认习惯法婚姻法》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的义务。如果一个未满18岁的人未经内政部长或其所指定的官员的书面许可就已经缔结了一项习惯法婚姻,那么如果内政部长或经其所指定的官员认为该婚姻是适当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该婚姻在其他方面都符合《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的规定,则可书面宣布该婚姻是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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