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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的理论反思――以正当性为基点的展开

  由此看来,刑法应当与道德脱离,伦理标准应当被驱逐出刑法领域。当然,这并不表明在实然的层面刑法可以绝对地与道德伦理划清界限。因此,立法的道德驱逐较之司法的道德驱逐更为艰难。因为立法者处于一种社会伦理道义的宏大背景之下,无可奈何地将受其影响,而司法者则局限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一相对纯静的空间之中。其行为更多地体现着法律本身的要求。毕竟,立法上的“恶法亦法”较之司法上的“恶法亦法”显然更难接受。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成为阻碍刑法独立发展的理由。刑法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应当构造自己特有的话语体系与判断标准。这在实质上构成了刑法的发展方向。
  有鉴于此,以伦理道德来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显然不合时宜。这将导致刑法领域的“标准互扰”,法律与道德的标准互相纠缠,难辩彼此。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为道德伦理对刑法的侵蚀和扩张提供了相当便宜的途径,道义标准借此堂而皇之地在刑法学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对刑法自身的纯净化努力施以反动。“这种有缺陷的犯罪分类显然形成了一个不健全的前提”,“对于争论的逻辑性和清晰性起了腐败的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自然犯、法定犯的分类方式必须在刑法理论中终结。它可在犯罪学中存在,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不可避免地回归加罗法洛。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 140页。 
  韩忠谟:《行政犯之法律性质及其理论基础》,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980年第1期,第4页。 
  同注②,第20页。 
  同注②,第21页。 
  同注②,第21页。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3页。 
  同注⑥,第29-43页。 
  同注⑥,第44页。 
  同注⑥,第49-50页。 
  同注①,第140页。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 
  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同注①,第140页。 
  同注15,第140页。 
  同注15,第140页。 
  同注11,第59页。 
  同注①,第123页。 
  关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标准,可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第二小节。 
  以上将行政犯区分为广义行政犯与狭义行政犯的观点之中,广义行政犯便包括违背了行政法只处以行政罚的行为。 
  田宏杰:《违法性认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90页。又可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216页。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250页。
(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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