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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的理论反思――以正当性为基点的展开

  如果进一步追究,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还牵涉到一个更为隐秘和深层的话题:刑法与道德的关系。毕竟,从伦理价值论的角度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便是引入了道德标准来判断刑法问题,这在实质上构成道德伦理渗透、侵入刑法的一种形式。如果硬是强行作出这种区分,我们便不得不进一步追问这种区分可能导致的后果。
  尽管我们可能假定,所有社会都以某种形式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但是这两种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能够严格地划定。具体到刑法领域,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的关系也总是纠缠不清。刑法上的犯罪到底体不体现伦理评价?刑法上的犯罪到底应不应该与伦理评价保持一致?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前者体现着实然关系,是一种事实判断;后者体现着应然关系.是一种价值判断。在我们看来,着眼于实然层面,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无法完全脱离,两者总会在一定程度上交错重合;立足于应然层面,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应当彻底分离,伦理评价应当退出刑法领地。其一,历史理性清晰地表明,混淆了道德与刑法的界限将带来怎样的恶果。在中国古代以法为刑的悠久传统中,对于任何社会关系的破坏,在法律上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刑事处罚而不是其他。由此我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刑法的极度膨胀及其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侵人。不可否认,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归结为一种礼法文化。在这一系统中,礼与刑完全融合,相为表里。“礼”被奉为最高的评判标准,凡礼所认可的,即是法所赞同的。反之,礼之所去则是法之所禁,刑之所取。这样,内在的道德评判与外在的刑事处罚相结合,构成了一张包罗万象的大网。其中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私生活与公共生活,只有事之大小,刑之轻重。 道德的统合控制与刑法的全面泛化统一为一个过程,刑法异化为推行礼制的器械,维护道德的工具。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一切刑法问题都被还原为道德问题,道德上的“善”、“恶”成为刑法判断的唯一标准,从而也便成为刑罚发动与否的唯一标准。“刑法道德化”的悲剧在古代中国“礼法文化”的悠远传统中已经上演,这为今天刑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实在提供了绝好的参照。其二,当下的思辩理性也正表明,刑法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叙事,不能动辄启用道德标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对峙恰到好处地说明了此点。刑法的目的到底是保护法益还是维护伦理,这是学说争论的焦点。抛却争论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法益侵害说放弃了刑法中的道德标准,而规范违反说则坚守了刑法的伦理底线。法益侵害说强调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分离一规范违反说则主张刑法与伦理道德不可分离。然而,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具有变易性,什么是伦理正当并不清楚,什么是“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也并不明确。如果刑法与伦理没有分离,那么就会造成刑法的不安定性。另一方面,伦理价值具有多样性,社会不仅应当宽容不同的价值观,而且应当尽量尊重这种差异与多元。再者,德行产生于自决,它以自由为前提。正是在这些意义上,道德只能是自律,而决不能以外在强制为保障;以刑法推行道德,道德所蒙受的损害就必定是致命的。以刑法强迫人们行善,结果只能是取消善行,使道德蒙羞。最后,刑罚是一种重大痛苦,并非一种理想的统治手段。将维持国家的道义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只能是对刑法的过份要求。因而刑法应当与道德划清界限;伦理标准应当被“请出”刑法领地。其三,实践理性亦在表明,刑法正与伦理评价不断拉开距离。近年来席卷全球的非犯罪化浪潮,主要目标在于将无被害人犯罪以及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非犯罪化,主要动因在于这些行为虽然违背了社会伦理却没有侵害任何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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