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一步追究,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还牵涉到一个更为隐秘和深层的话题:
刑法与道德的关系。毕竟,从伦理价值论的角度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便是引入了道德标准来判断
刑法问题,这在实质上构成道德伦理渗透、侵入
刑法的一种形式。如果硬是强行作出这种区分,我们便不得不进一步追问这种区分可能导致的后果。
尽管我们可能假定,所有社会都以某种形式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但是这两种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能够严格地划定。具体到
刑法领域,
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的关系也总是纠缠不清。
刑法上的犯罪到底体不体现伦理评价?
刑法上的犯罪到底应不应该与伦理评价保持一致?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前者体现着实然关系,是一种事实判断;后者体现着应然关系.是一种价值判断。在我们看来,着眼于实然层面,
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无法完全脱离,两者总会在一定程度上交错重合;立足于应然层面,
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应当彻底分离,伦理评价应当退出
刑法领地。其一,历史理性清晰地表明,混淆了道德与
刑法的界限将带来怎样的恶果。在中国古代以法为刑的悠久传统中,对于任何社会关系的破坏,在法律上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刑事处罚而不是其他。由此我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
刑法的极度膨胀及其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侵人。不可否认,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归结为一种礼法文化。在这一系统中,礼与刑完全融合,相为表里。“礼”被奉为最高的评判标准,凡礼所认可的,即是法所赞同的。反之,礼之所去则是法之所禁,刑之所取。这样,内在的道德评判与外在的刑事处罚相结合,构成了一张包罗万象的大网。其中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私生活与公共生活,只有事之大小,刑之轻重。 道德的统合控制与
刑法的全面泛化统一为一个过程,
刑法异化为推行礼制的器械,维护道德的工具。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一切
刑法问题都被还原为道德问题,道德上的“善”、“恶”成为
刑法判断的唯一标准,从而也便成为刑罚发动与否的唯一标准。“
刑法道德化”的悲剧在古代中国“礼法文化”的悠远传统中已经上演,这为今天
刑法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实在提供了绝好的参照。其二,当下的思辩理性也正表明,
刑法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叙事,不能动辄启用道德标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对峙恰到好处地说明了此点。
刑法的目的到底是保护法益还是维护伦理,这是学说争论的焦点。抛却争论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法益侵害说放弃了
刑法中的道德标准,而规范违反说则坚守了
刑法的伦理底线。法益侵害说强调
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分离一规范违反说则主张
刑法与伦理道德不可分离。然而,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具有变易性,什么是伦理正当并不清楚,什么是“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也并不明确。如果
刑法与伦理没有分离,那么就会造成
刑法的不安定性。另一方面,伦理价值具有多样性,社会不仅应当宽容不同的价值观,而且应当尽量尊重这种差异与多元。再者,德行产生于自决,它以自由为前提。正是在这些意义上,道德只能是自律,而决不能以外在强制为保障;以
刑法推行道德,道德所蒙受的损害就必定是致命的。以
刑法强迫人们行善,结果只能是取消善行,使道德蒙羞。最后,刑罚是一种重大痛苦,并非一种理想的统治手段。将维持国家的道义伦理作为
刑法的任务,只能是对
刑法的过份要求。因而
刑法应当与道德划清界限;伦理标准应当被“请出”
刑法领地。其三,实践理性亦在表明,
刑法正与伦理评价不断拉开距离。近年来席卷全球的非犯罪化浪潮,主要目标在于将无被害人犯罪以及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非犯罪化,主要动因在于这些行为虽然违背了社会伦理却没有侵害任何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