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类要吃饭,小鸟要歌唱

    在文章的最后,特作出如下的总结:
    第一,汪博士让我们从枯燥的环境立法转向了环境法的理念,使我们有可能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看环境法。他给我们带来了乐趣。但是,这只是通向真正环境法的第一步,因为他还没有从环境法的理念深入到环境法的实践,让我们徜徉于一个有血有肉的环境法世界。
  第二,环境法的产生是伴随着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思考而产生的。在此之前,涉及到人和环境关系的问题是通过传统的法律部门解决的,其中主要的是私法。当一个国家和社会通过公共权力调整人和环境关系的时候,环境法就与传统的私法区分开来。这样环境法就同时具备了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第三,迄今为止,环境法的理念仍然是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它的发展方向可能是可持续发展,换言之,生态利益主义。在这个阶段,现有的人类法律制度尚可以发挥其作用。如果有这样一个时代的到来,即到了人与自然平等相处的时代,人和自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那么人类的法律制度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是这样的时代法律如何运作,我们还不能够想象,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在法庭上与动植物进行平等地交流。
    第四,人类要吃饭,小鸟要歌唱,这是一对矛盾,有时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不是一个环境法工作者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了穷和富之间的矛盾,涉及到现世和后世的矛盾,还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
    第五,西方学者对于环境理念的各种想法都可能影响环境法的将来。自由主义传统的正义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浪漫主义的伦理学,会通向不同的环境法世界。其中,前两者已经渗透到了现在的环境法实践,而后一种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地研究。
    第六,从事环境和环境法研究的学者大多是些忧心忡忡的道德家,他们对于人类的将来和后世的幸福生活都有一种淡淡的忧伤。从这个角度上讲,他们都是善良之辈,都是和平的倡导者。在这一点上,环境法学者和国际法的学者是共同的,他们都有一颗仁慈的心。不同的是,国际法的学者关注的是世界人类的和平,而环境法学者关注的是人类和世界的和平。假设一下,如果诺贝尔和平奖有朝一日要授予一位法学家的话,那么这两个领域的学者是法学界合适的候选人。而最有希望获奖的则是环境法的学者,因为他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人类的和平,而且还包括人类与这个宇宙的共生共亡。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第17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
同注释1汪书第327页。
同注释1汪书第33页。
同注释1汪书第37页。
同注释1汪书第40页。
同注释1汪书第111页。这里作者出了一个不应该的疏漏,按照作者的说法,此案是美国典型的案例。其实这是一直上诉到贵族院的一个英国案件。祥见Rylands v. Fletcher (1866) L. R. 1EX265;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 (1868) L. R. 3H. L. 330;House of Lords.
作者的来源是王利明教授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53页。这里我不知道这里应该归责于汪劲博士,还是王教授。
同注释1汪书第56页。
同注释1汪书第33页。
参见《韩非子·内储说》(上)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演进》第3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同注释1汪书第87-88页
同注释1汪书第40页
同注释1汪书第111页。
同注释1汪书第106-107页。
同注释1汪书第111页。
同注释1汪书第38页。在这里,我觉得汪博士对于这段历史的总结过于草率,因为19世纪的法律的理念一般表现为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参见庞德《法理学》,马里旦《人和国家》的有关论述。
参见注释1汪书第二篇第六章。
同注释1汪书第327页。
同注释1汪书第196页。
同注释1汪书第248页。
在这个方面,德国法的变化参见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普通法国家的变化,参见拙文“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同注释1汪书第55-57页。
洛克《政府论》下册,第6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
参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第440-44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
Rylands v. Fletcher (1866) L. R. 1EX265; 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 (1868) L. R. 3H. L. 330;House of Lords.
同注释1汪书第86页。
同注释1汪书第148页。
同注释1汪书第207-208页。
同注释1汪书第277页。
同注释1汪书第320页。
同注释1汪书第278页。
同注释1汪书第248-257页。
霍布斯《利维坦》第98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09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6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
同注释1汪书封底。
同注释1汪书第161页。
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第272-27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罗尔斯《正义论》第233-23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参见注释1汪书第263-265页。
同注释1汪书第164-177页。
参见R.H.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3 J.L.& Econ.(1960)pp1, pp42.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第62-6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同注释1汪书第191-199页。
JohnAustin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London 1885)pp168.
同注释1汪书第248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