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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要吃饭,小鸟要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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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汪劲博士的《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

徐爱国


【关键词】理念与价值追求
【全文】
   如今的法律书籍,能够让人不感到乏味的书实在太少,而让人读完之后可以进一步遐想的法律书更少。如果说这种书有的话,那么汪劲博士的这本《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算是一本。这里没有必要探讨这归功于他对于环境法研究的新思路,还是归功于环境学界那种少有浪漫情怀,因为我在这里不是为了为汪博士而喝彩。我在这里是为了批评,一种学术的批评,因为唯有真诚的批评才有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才有利于法学的真正繁荣。
  一、 环境法的传统究竟在哪里?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是一本关于环境法的书。作者在书中反复强调的是,他的工作是为了一种变革,变革那种环境法研究中的“简单”和“无限循环论证” ,揭示出环境法传统方法的不足,而提倡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中心主义” 。但是,环境法的传统到底在哪里?汪博士并没有交代清楚。虽然从他著作的篇目上看,他区分了环境立法目的的演变、保护环境传统的方法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三个方面,但是,他的思路徘徊于环境立法和环境理念的交叉换位之中,他的观点淹没在庞杂的资料里,我们看不出他对于传统环境法的明晰思路,也看不出他对于环境法传统准确和精致的界定。
  环境法的历史追溯到什么时代,是“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之殷商 ,是1306年爱德华一世禁止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 ?还是起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条款 ,还是起源于19世纪的Rylands v.Fletcher案 ?还是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欧洲的环境立法 ?当然,我们可以说,环境法有它自身的历史,只要是关于环境的法律,我们都可以罗列到环境法史。但是作为一种学术的探讨,仅仅有这种大致和大概的描述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深入细致的分析,在细致的分析基础上进行性质的界定,以使我们对于所研究的对象有着清醒的认识。没有这种细致的分析,我们就得不到真正科学的认识。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是个什么样的东西,似乎有着不同的说法。汪博士的说法是一种对于“街道环境卫生”的重视,在注释中说另外的说法是古代的禁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首先,从历史资料上看,这种殷商之法是否真的曾经出现过;其次,如果这种立法存在过,那么这种法律是不是一种环境法。孔子深信“刑弃灰于街者”之法的,按照他的解释,殷商这种严厉的法律是为了以刑去刑。以如此严酷的刑罚处罚弃灰者,是为了威慑那些敢于冒犯法律者,以使人们不违法。 而清末的沈家本却不相信这种法律的存在。他认为,刑弃灰于街者,此刑过于严酷,不可信。 因为也没有足够的历史照料来证明,这个法律一直是一个迷。而环境法的学者们特别喜欢这个条款,似乎通过这个条款,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几千年前就有了环境法,比西方人早了多少千年。更重要的是,即使对于随意向街道到灰,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说这就是环境法。也就是说,“街道环境”可不可以成为“环境法”中的那个环境?如果是,那么我们可以说,环境法的领域将是无穷无尽无所不包。这并不是一件让人欣慰的事,因为如此的话,环境法是不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学学科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很难说工业革命之前的法律活动是严格意义上的环境法,因为这那个时代是不可能有环境的概念的。诚如汪博士所引用叶瑟的话讲,从汉穆拉比法典到普鲁士帝国刑法都是以保护人类为目的的。 道理很简单,试想,人类整个都处在战争和饥饿之中,生命随时都可能终结,谁还有闲情逸志来考虑环境的幽雅和后世的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环境和环境法实际上是相当现代社会的产物,是有了幸福生活之后一种感叹的业余副产品。人类社会不到这个时代,是不可能有环境和环境法的概念的。汪博士把人类环境法律追述到西汉的《淮南子》,到《秦简》,到西周的《伐崇令》,追到14世纪英国爱德华时代,到古罗马的《土地改革法》,甚至到古希腊的农业生产技术。这种做法似乎把环境法的历史拔得太远太长,使环境法包含了一些不应该属于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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