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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法》第43条

  1.一个具体的条文的变迁,折射了中国著作权法制进步的历程。在这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中,所有相关的人,包括权利人、使用者、法律制定者、执行者以及关注着它的学者等等,都得到了熏陶和训练。因此,《著作权法》第43条的确值得大书一笔。
  2.深入考察后会发现,第43条修改的完成,离不开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大的背景。正是由于外在因素的促进,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在后一阶段才得以加速进行。 从这个角度来看,第43条的变化,和整个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步的历史倒是吻合的。
  3.虽然几乎所有介绍著作权法修正案的文章都会将新的第43条作为一个显著的成就来庆贺,仍然应该看到,修正案在解决了一个实质问题的时候,又留下了一个问题,即虽然取消了合理使用,但是,仍然停留在法定许可阶段,有关著作权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完全的恢复;它在克服了一个技术问题的同时又创设了一个新的技术问题,即“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虽然已被删除,却使得第43条完全为第42条所含盖。
  无论如何,相对于取得的成就而言,这些问题是第二位的。它们或许为第43条在将来修改法律时再次成为焦点留下了伏笔。
  (原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4期,第37-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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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为方便起见,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简称“旧法”,修改后的称“新法”;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文中条款均指《著作权法》条文,其中修改前的条文序数前加“原”字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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