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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

  税法与宪法刑法等部门法一样,属于公、私法分类中典型的公法。不管是将税法置于行政法之下作为经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将其归入经济法之中的宏观调控法,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权力主体地位是始终不会改变和动摇的。中国加入WTO后税法的私法化趋势并不会改变税法的公法地位,而只是强调,随着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接轨,市场经济观念将彻底突破计划经济时期一切以国家意志为中心和出发点的“税收权力论”,税法中的私法理论、概念、制度和规范将会越来越普遍,以致于让人们认为,税法虽然属于公法,但其形式和内容都与私法的距离越来越近,税法成为整个公法领域中与私法联系最为密切的部门。 税法的私法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课税理论依据私法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税收课征依据的理解不可能像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那样,始终以国家职能的需要(特别是阶级职能的需要)为出发点,相反,它只可能站在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角度讨论课税的依据,否则就会遭到资本的抵制和反对。西方税收理论先是遵循“公共需要说”,而后转入“交换说”,进而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活动,视为平等的双方在进行市场式的交换活动。这种站在个人的角度依社会契约的观点来分析国家行为的方法,与市场经济的精神能天然地保持一致,故而体现出强烈的私法性质。
  在坚持税法公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能够吸收西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税收课征依据理论,使税法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带有一定的私法色彩,这对中国加入WTO以后的税法建设只会有利无害。首先,税法的理论出发点将会从国家转移到作为纳税人的私人经济主体,有利于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评论税收开征的合理性、以及税法设计的得失,使税法的立法宗旨不仅体现为保障国家依法行使征税权,同时也要体现为保护纳税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其次,可以确认,决定税收的课征范围、征税方式、税收负担率等重要内容的根本因素不在于空中楼阁式的国家意志,而在于隐藏于国家意志背后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税法的立和废问题摆脱随意性和过强的政治目的性。最后,可以使得税法的视野更加开阔,使纳税人以其税法身份为依托,名正言顺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通过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和制约,干预各种政治权力的运作,促进国家民主和法治水平的这一步升华。
  2.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市场主体首先根据私法确定的范畴和交易规则开展经济活动,税法的切入建立在私法的基础上,它虽然超越于交易过程但却必须大量借助于私法规则去判断是否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在征税的过程中既保护税收的顺利征收,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在税法中就必定会出现大量的私法上的概念和范畴。 如果完全遵从民法的规则,则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特点非常容易被人们恶意利用,用来改变税法上征税的连接点,以减轻或免除税负,引起税负不公和其他纳税人的不满,进而会降低征税的效率和良好的税收意识的形成。如果完全抛开民法对其概念所给予的确定含义,而由税务征收部门根据交易的经济内容及其结果独立地判断是否以及如何征税,又可能使税法成为与其他法律格格不入的独立王国,难免侵扰其他法律业已形成和维护的秩序,与私法自治原则相抵触,危及租税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进而冲击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安定性原则,最终使得税收法定主义徒具躯壳,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无从保障。这对矛盾的冲突和妥协,可以演绎出税法反避税的全部历史,并预示着反避税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理解和把握税法中的私法概念就成为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了。
  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界限将逐步打破,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税法中不仅国内民商法的概念会越来越多地出现,而且许多国际贸易惯例及条约的名词,甚至包括技术性很强的电子商务规则的名词都会频繁地在税法中涌现。交易市场的范围越广、主体越复杂、交易规则越细致和独特,税法中跟私法相关的新名词、新概念就会越多。这就要求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单位和人员,不仅要对税法本身的内容有所了解,而且更应该首先把握在私法领域中相关主体如何在特定领域中根据交易规则达成交易,获取利益。即使是为了维护税收的实质公平而采纳实质课税法,也只是对那些滥用私法自治原则。规避税法的行为和事实进行否定,所以仍然需要对私法概念按照私法的要求把握其特定含义,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其对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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