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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

  魏:或许可以这么说,法律职业阶层是中国这么一个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革的社会动力学因素。
  贺:正是如此。我还可以补充一点,因为法律职业在决策的过程中,最强调并不是一种非常激烈的、非常具有冒犯性的力量,相反,它要诉诸于非常理性化的方式,注重于说理,注重于严格的遵循程序,把人们非常慷慨激昂的一种情感,放到一个人为制造出来的一种空间,即法庭之中作出理性的裁判。在这样一种人造的理性空间里边,直白的冤屈被转换为法言法语所呈现的法律叙事,决策依赖证据的显示和法律解释的层层剥笋。法官的决策并非天马行空,不受制约;律师和检察官都成为有效的制约力量。我们观察法制发达国家的一些经典判决,会深切地感受到这样的司法决策所具有的巨大说服力。
  我觉得在这个理性化的过程当中,其实我们保持一种前后决策的统一,实际上也是我们在积蓄前人智慧的过程,前人的智慧不断的累积到我们这儿,不断的考虑我们昨天是怎么决策的,我们前天是怎么决策的。实际上,这样诉诸于所有前人的智慧去解决我们当今的社会矛盾,应该说只会给社会带来莫大的一种稳定,也许在这些过程中政治的权力会发生某种转移,或者权力的中心会发生转移,司法的权力会成为一种非常富于吸引力的,人民更加理解、更加依赖的一种权力。
  魏:我在这里插一句。我们上面谈到了,和中国不同,日本有一个比较独特的现象,就是起初日本的法律职业是由武士阶层的人来担任的。我们知道武士阶层在日本是一个很有权力很有影响的阶层,并且在日本社会结构里地位也是非常高的。因为日本具有这个传统,所以过渡到现代社会后能够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格。中国没有这个传统,所以我们要创造这个传统,这就要依赖今天的法律职业阶层了。
  贺:这是中国一个很大的问题。传统社会一个很大缺陷,就是我们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分层,由于分工所导致的不同职业不同行业之间的行业纪律,以及行业的理念、行业的伦理高度发达。中国和法国相比较,法国一直以来,有一个良好的文官传统,构成了后来现代化时期文官制度能够高度发达,能够很好的履行社会职责的一个前提条件。他们还有“穿袍贵族”(Noblesse de robe)的传统,这些贵族们构成一个独特的阶级,他们大多受过法律方面的高等教育,不仅从事法律职业,而且言谈举止高雅,与一般市民和“下等人”(populace)判然有别。过去司法在法国是一个家族之间代代相传的事情,所谓穿袍家族等于说他爸爸是法官,他儿子跟着也是法官。我们知道孟德斯鸠也是继承了法官的职位,后来他自己不愿意当,就把它给卖了。
  其他国家的情况也很相似。法律职业不仅仅是一种独特的行业,而且可以说是一种阶级,跟某种贵族制度的传统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说在英国,法官几乎都是贵族或其他上流阶级出身,通常中学就读于那种称之为公学的私立贵族学校,然后进入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毕业后进入法律职业。
  美国当然是一个民主国家,一开始就是共和制,而且反对贵族制度,消灭封建残余,都是独立革命领导者的任务。到了170年前,托克维尔到美国去考察时,还是看到了一种景象,他说美国消灭了贵族制度的国家,但是美国仍然还是有贵族的,这种贵族就是美国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者从出身来说是平民,但是从他们的习性,以及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来说,他们就是贵族。对法律的长期研究,使他们养成了对规范的热爱,使得他们对于来自民众情绪化的行为,会表示出某种天生的藐视。这话很有意思,这说明了这样一种法律职业非常独特的东西。我们看美国政体的建构,其实走上了某种混合的道路,并不是纯粹的民主制,而是民主制和贵族制的某种结合,尤其在司法建构方面,特别具有贵族政治的色彩,终身制,不受选民制约,高薪制,享有相当高的社会尊荣。这种东西,不是民主制度,是贵族制和民主制非常有趣的结合。
  我觉得,虽然我们不会鼓吹在中国建立法律职业的新阶级,但是,还是应该看到,法律的独立,或者说司法的独立,首先就是法律知识的独立,法律家们拥有一套独立的法律知识,一个人要进入法律职业,必须依赖于这样一套独特的知识,这样的话,才能产生一种独立性。在这样的知识的基础上,法律人会形成自己的特殊利益,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而且还包括他们对良好社会秩序的认定、论证和追求。法律职业就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尽管法律职业内部有不同的分支,但是大家仍然分享着这样一套同样的法律知识和同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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