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

  贺:这个所谓律师会馆,他们不仅仅影响到他们律师这个职业,他们逐渐垄断了法官的来源。随着司法职业化程度的提高,加之对抗制诉讼模式对法官素质的要求,律师会馆逐渐参与到法官任命的事务中,国王不可随意任命法官,必须在通过律师会馆获得大律师(Barrister)称号的人中间任命,所以这也是不同阶层斗争的很重要的胜利。法律职业对于整个社会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他们给国家培养的不仅仅是律师,而且是法官。一直到今天的美国,基本的选任惯例还是从律师中间选任法官,这正是英国这样一种古老传统影响的产物。所以我们回过头来一看,英国这种法律职业的构造很有意思,就是说律师、检察官跟法官之间,他们不是两回事,他们实际上是一回事,与其说法官和律师与检察官是不同的职业,不如说法官是这个职业的顶峰,谁做律师做得最优秀的标志之一就是做法官了。法官是法律职业等级系统中最高层次的一个分支。
  我想无论欧陆也好,英美也好,这两种法律职业的建构模式尽管存在着我们上面说的这种差别,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非常注重通过法律职业的建构来保证他们司法的产品的一种平衡性和高品质。从而能够使得法律对社会调整这样一种力度得到保障。我想这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建构模式。
  魏:据说日本的法律职业建构就有些不同,他们可能和我们的传统靠近一些,还实行“官本位”制度。
  贺:日本这个国家特别有意思,他在法律职业建构方面,可以说是博采众长。统一司法考试,是从德国学进来的,但是考试的精神和中国的科举制是很相近的,就是通过非常艰难的考试,使得社会认为每一个通过考试的人都是优秀的,是社会的精英。现在任教于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部的季卫东教授曾提示说,日本法律职业的建构,在精神上吸取了中国科举考试的制度构造原理。
  日本可能有一些社会传统,或者说某种弊端,跟中国有类似的地方,就是他们也有“官本位”的传统,他们的律师被称为“在野法曹”,法官和检察官被称为“在朝法曹”。一直以来,对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律师在地位和作用影响力都是偏于不够。但是他们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不断地提高这个法律职业的地位。所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都必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通过这种考试是非常艰难的,在早期的时候,每年只录取五百人,这个数字是稳定的,无论多少人报考。早期的报考数量没有那么多,因为法科的毕业生没有那么多,录取率还比较高一些,有时到10%多一点。但是后来很快就进入了越来越艰难的考试模式,也就是说录取率长期保持在3%左右,每100个人只有3个人被录取。现在每年录取总数到了1000了。另外,有一个紧接着司法考试之后的司法研修制度。司法研修制度是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究所,所有通过考试的人,都必须进入这个研修所。1995年我去访问的时候是要两年,现在已经改成一年半了。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司法制度建构一直是很认真的,比如在1891年日本发生大津的事件,在整个的外交部门和政府都坚决要求严厉惩罚那个刺杀俄国皇太子罪犯的时候,来自政府的压力非常大,但是司法系统居然抗拒这样的压力,硬是顶住了这种压力,最后按照自己认为合理的法律解释对案件作出了独立的判决。尽管按照现代司法独立的标准,这起案件的审判尚存在着上级法院命令下级法院的缺陷,但是当时司法界与行政控制进行不屈抗争的精神还是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且对于后来司法独立的渐次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这也是日本民族性的某些体现。
  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和二十年社会结构变迁
  魏:统一司法考试它之所以这么顺利的通过,我想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除了你刚才提到的大家对法官检察官的素质低下这一普遍共识之外,就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中国自1978年来的改革开放所产生的社会结构变迁,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原先那种高度一体化的社会结构被瓦解了,新的社会阶层才可能产生,才有他们生存的空间。
  贺:你说的是很重要的一个变化。这涉及到如何认识我们现在的社会这个问题。日本从1955年开始,每十年就要进行一次“关于社会阶层和社会移动的全国调查”,出版《日本社会的阶层结构》的研究成果。这对日本社会的“数目化管理”非常关键。我们社会为什么时常喜欢模糊管理,和我们的传统思维方式有关系,但更重要的是我们不清楚管理对象的实际状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