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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

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


贺卫方


【关键词】法律职业阶层
【全文】
  贺卫方 魏甫华
  
  一、 引言
  二、 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建构
  三、 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和20年社会结构变迁
  四、 中国社会的二元权力结构
  五、 通过法律职业改造传统社会
  
  中国历史上的变革往往以轰轰烈烈始,但大都以无声无息终,似乎中国历史走不出这样一个轮回。而这一次看起来有些平静的中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许有可能演变为中国历史上一次真正的深层次的社会结构革命。
  刚刮过沙尘暴的北京,空气中还弥漫着沙尘的味道,但清华园的樱花已经烂漫地开了。3月30日,这里正举行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据统计,全国共有36万多人参加了这次考试。据说日本武士阶层最喜欢樱花,日本的法官职业最早就是从下层武士中发展起来的,正是法律职业的兴起,对日本传统社会结构权力体系的改造,使得日本完成了从传统权威型社会向现代法理型社会的转变,日本的经济腾飞也与此有密切关联。这次三月樱花中的中国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其背后就是中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
  千禧年末,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撰长文《惊回首,感慨话千年》,反思中国和西方的发展道路,中国之所以在晚清以来一直落后于西方,结症在司法这一环节的缺失。
  费孝通先生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就在他的《皇权与绅权》一书中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只有两个阶层,一个是“吏”,一个是“绅士”。因为这种扁平的二元社会结构,造成了中国在现代化转化时缺乏结构性动力。
  打个比方,中国这种二元社会结构好比农村的木屋建筑,并不需要专门的结构力学的学习,现代社会结构好比城市的摩登大楼,非有结构力学的原理不可以支撑。中国传统社会在现代转型过程中,缺的就是结构力学这一课。
  现代社会的结构力学最紧要的就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因为没有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司法独立就无从立锥,中国现代法理型社会的转型就不可能完成。
  以此出发,我们与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贺卫方教授进行了两次访谈。一次是2002年3月11日下午,在北京大学法学楼贺卫方担任主编的《中外法学》编辑部。还有一次是3月28日,在贺教授的书房里。
  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建构
  魏甫华(简称魏):你是统一司法考试的鼓吹者,也是参与这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决策形成过程的专家之一。你认为中国为什么要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呢?
  贺卫方(简称贺):长期以来,对于司法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素质低下,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社会,甚至包括法律职业界自身都觉得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司法制度和整个社会秩序的建构。我们横向观察,会发现那些法治秩序良好的社会总是存在着一个建构良好的法律职业阶层,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是说,高素质的法律共同体是法治得以存在的前提,而法治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必要保障。我们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重要的是法律职业界要拥有知识和权力上的独立,但是,能否赋予他们独立的权力,又跟所谓素质问题纠缠在一起,现在已经形成这样一种循环了——因为他们素质低下,我们就不给他们独立,但是,越是不让独立,他们的素质也就愈发低下去了,这真正是一种恶性循环。中国的司法改革可能千头万绪,但是在我看来,无论如何,人的素质可以说首当其冲的。或者说在目前这样一个制约条件下,我们能够很好地倡导,很好地去论证,很好地去推进司法独立这一原则的空间可能最重要的就是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这一环节了。
  这些年来,大家一直不断呼吁,不断去推进这个事情,这种呼吁、推进由于大众传媒的积极参与变得成为整个社会化的东西了。大家都在感叹,中国的法官素质太低了,你也会记得那些报道,一会儿出现山西绛县,那个县的法院副院长姚晓红是个“三盲”院长——文盲、法盲加流氓;一会儿出现了山西富平县那样一个叫王爱茹的舞女当法官。这些报道给人的震撼力非常大,舞女当法官,“三盲”当院长,还有不绝于耳的司法腐败事件,各种各样的问题纠结在一起,形成一股巨大的社会压力。如果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素质不够高的话,我们就不可能有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和这种由司法体制所保障的良好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这几乎成为全社会的一个共识。
  我们知道,在法院内部法官这个群体里面,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的人也只是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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