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当前外资并购的微观法律环境综述

  九、劳动人事
  1、职工权益保障
  (1)外资并购中的职工安置
  首先应当之处的是,职工安置一般只是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才可能构成并购的障碍,中国当前法律有关并购中职工权益保障的规定,也多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而言的。
  对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并,中国相关法律一般采取由购买方或兼并企业接收出售方或被兼并企业的职工。 但是对于外资并购,并没有完全采取这种方法,而是由并购双方共同负责职工安置,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解决职工就业问题。如《改组暂行规定》第8条(二)规定 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2)职工控制并购(或自我保护)的能力
  国资委2003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第9条意见即是专门针对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其中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把企业资产转让这样的大事交由职工大会来部分决定,可以说是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国资委语)但实际上,一般情况下,职工并没有能力控制外资并购的整个过程甚至部分过程,充其量只能就职工安置等问题在有限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也仅仅是发表意见而已,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决定权。
  2、管理人员的特殊补偿问题
  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律规范并没有把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作明确的区别对待,没有对并购过程中原公司或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特别补偿的规定。当然,被兼并企业或公司的管理层可能利用对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在并购协议中要求特别补偿,但只是一种谈判能力问题,并不涉及法律的强制性补偿,比较国外有关规定和对被并购公司或企业管理层的巨额补偿惯例,中国当前的情况显然更有利于外资并购的进行。
  
【注释】  鉴于前文已经对此做了一定的论述,此处仅做简单介绍。
参见《并购暂行规定》第6条。
另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第1条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3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