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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飞机租赁业研究报告

中国飞机租赁业研究报告


李寿双


【关键词】飞机租赁 租赁
【全文】
  一、中国飞机租赁业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1.中国飞机租赁业的历史回顾
  中国国家民航总局(CASC)的数据显示,中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1998年以前主要是通过直接购买的方式取得的,航空公司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飞机并自己拥有飞机的所有权。1998年以后,中国飞机租赁业开始起步,到目前为止,大约40%的航空公司的飞机为租赁形式取得。
  由于国内融资成本过高和国际融资进行上的实际困难,航空公司自己申请贷款购买飞机代价很大,而且使得公司面临非常大的资产压力。因此从90年代开始,中国多家银行和其他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开发银行和中信银行等开始不断在飞机的融资租赁方面做出探索性的尝试,但是由于国内物价因素和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差距,各大银行进行的种种尝试最终都未能成功。
  2.中国内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现状
   中国目前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从审批和设立程序角度,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1)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内资的金融租赁公司;(2)由外经贸部批准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设立的外资租赁公司;(3)其他租赁公司,主要是指原来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一般性的租赁公司和后来按照一般性有限公司的程序注册的,不需批准的普通租赁公司。
   目前这三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如果拟从事飞机租赁业务都有瓶颈的制约。
   对于第一类租赁公司,国家民航总局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由于飞机租赁业务的标的物价值过大,因此,第一类租赁公司实际上是无法有效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
   对于第二类租赁公司,直接面临的就是融资问题。因为第二类租赁公司不能象第一类公司那样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因此不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和外汇借款等,又由于购入飞机开支很大,一般的合资公司在不进行大规模拆借和贷款的情况下是无法完成飞机租赁业务的。
   对于第三类公司,由于其本身规模较小,又没有同业拆借等权限,因此大多只限于从事汽车租赁和普通的物品租赁等业务,根本无法进行飞机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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