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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导致人格关系紧张的历史文化原因分析——读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有感

诉讼导致人格关系紧张的历史文化原因分析——读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有感


王煊林


【摘要】本文根据范忠信教授《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中的有关内容,在对范教授的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一些认识,从中国古代法的起源、法的作用、法的结构以及诉讼文化的角度,尝试性地分析了诉讼导致人格关系紧张的历史文化原因。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中国古代法贱讼观念的本质和根源。
【关键词】人格关系;法律传统;诉讼文化;贱讼
【全文】
  当比较民事调解制度与民事审判制度的优缺点时,很自然地想到和解性是调解制度的重要的优点之一。与之相对,判决往往只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浅层次矛盾,同时还会加剧人际关系的紧张。这一经验性的结论我们平常都在使用,但就其原因,则要借助于法理和法文化的知识。
  读完范忠信教授《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我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了相对清晰的认识,尤其是该书的第十章(对中国古代“法的作用论”的一点思考)以及第十一章(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贱讼逻辑)回答了这一问题的重要两个方面。但是由于作者著该书并不是为直接解答诉讼导致人格关系紧张的原因,因此可能并没有全面系统的论述。因此,我想依据本书作者的一些认识,结合我个人的一点想法,探讨该问题。
  一、 从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看,“兵刑合一”说体现了法产生之初的暴力和对抗色彩,这也是诉讼导致人格关系紧张的基础原因。
  “兵刑合一”说,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1)《国语·鲁语上》记臧文仲之言曰:“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页。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由此可见这种观念的深远影响。由于法的产生是与战争密切相联的,而战争中的双方是尖锐对立的,因此演变到日后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心理的层面上就有着对抗的色彩,故自然会造成双方人格关系的紧张。
  二、 从中国古代法的作用看,法律的作用在于刑罚,在于维持政治、社会秩序,主要是维护君权,维护父权和夫权,维护家族主义。(2)因此法律体现着公权对私权的强烈干预,这是诉讼造成人格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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