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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非司法性法律审查”

★评“非司法性法律审查”


鲜江临


【关键词】法律审查
【全文】
      
  
  一、立法性法律审查即将诞生
   据新华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作室负责法规备案,负责审查下位法是否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还承担着法律解释的职责。 据悉,该机构由中央编制办批准,现有编制20余人,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与国家法室、行 政法室、刑法室、民法室等并列的局级单位。成立专门机构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法违宪,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 据介绍,法规审查备案室所承担的职责是对这些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这道消息,标明人大某内设机构将设内设机构,展开“立法性法律审查”(显然这是一个中国特色概念) 。
  二、行政性法律审查――已发生的中国性事实
  人们不难回忆起,2003年孙志刚案由国务院领衔,声张法律公义――这一切发生在一个呼唤宪政法治的时期,一个法律家纷纷要求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环境。伟大的慈悲界人士、光荣的权利斗士们,没有看到正义的法槌在宪法司法化的殿堂响起――人民代表大会正在“与时俱进”,人民法院也正在“与时俱进”, 仿佛它们仍处于达尔文先生描述的进化早期,还来不及干自己的正事;人们对这种民主大潮中的怪状长相太息的时辰,突然一个意想不到的地方,传来伸张正义的闷雷。中央政府――这个按照法治国家的国际标准,通常认为是法律执行机构的机构,对法律规则的合法性,进行强力干预。国务院通过“自审”的方式,亮相于法律审查领域,直接导致某行政法规“自戕”。 在《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审查制度下, “行政性法律审查”和“立法性法律审查”,是一种正式制度的运作。
  中央政府发挥法律审查的功能,甚至首先展开对“行政活法”的审查,观以下事实:
  “据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日上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同意湖南省对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建设中违法违规有关责任人所作出的严肃处理…… 会议听取了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深刻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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