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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化和反政治化角度看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

  中国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改革一直到现在的这一段历程中,始终都是在奉行“放弃政治民主制,坚持以物质文明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和工业化,认为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高于一切”的所谓亚洲价值观模式,虽然经济成就显著,然而却并意味着同时也带来更多的公正,相反却是贫富分化的迅速形成和扩大;在形成独立精神方面非常重要的民间结社活动,也通常处在国家控制或管制之下,任何一种社团(包括学术社团)在成立以前都必须通过政府有关机构审批,而且任何社团都不准参加政治活动[12]等等,在这种环境下很难说我们的民法典能够“现代化”成个什么样子?有两个很好的例子,第一个是苏亦工所分析的韩国民法现代化的路子。他告诉我们,韩国在1958年就已经颁布了一部韩国民法典(从1960年开始生效),正好从60年代开始韩国经济迎来了它的黄金时代,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被称之为“江汉奇迹”。然而所谓的江汉奇迹与韩国民法现代化的进程却并非同步,现代化的韩国民法典并没有对韩国人民社会生活产生直接的良性推动,没有起到有效的保障私权的作用。90年代后韩国实现了民主政治的转变,导致了一种参与共享的市民文化的确立。最后苏先生告诉读者的结论是:“一言以蔽之,宪政与市场的回归方始为韩国民法的现代化扫清了道路”![13]
  另外一个例证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颁布和出台:俄罗斯民主改革的最集中的体现表现在199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确立了俄罗斯联邦新的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权原则。认为人及其基本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并且在俄罗斯联邦直接有效。承认、遵循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俄罗斯国家的义务;2、分权原则。3、多种所有制并存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指,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均可以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地方所有或其他所有制的形式存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4、意识形态多样性原则。5、多党制和政治多元化原则。6、法治原则。[14]正是在这种有利的宪政制度背景下,才使得俄罗斯民法典的编纂者们能够“对与建立市场关系有关的民法的内容和调整方法进行了根本的变革和更新”,“基本抛弃了过去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调整方式,恢复民法固有的私法精神”,正在如有的学者所公正地指出的那样:“从过去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变革旧的民事法律规范,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的过程,对于俄罗斯这样一个具有专制传统的民族来说,是一个与克服意识形态的、社会的、心理德等各方面偏见相联系的复杂过程。”[15]因而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所出现的独特的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现象,正是民法典编纂的宪政制度背景与民法典编纂的本质不相和谐的显现,从而提出了进行民法典编纂所要求具备的宪政环境的问题。在宪政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的民法典编纂的成果是也只能是所谓的汇编式的东西,与学者们的期望值相差太远。这已经为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机关层面的实践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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