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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化和反政治化角度看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

  其实,在民法典编纂政治化和反政治化的两种力量中是有很多的共同性的东西的,最主要的共识在于都认同:(1)需要一部由中国人自己编纂的民法典;(2)目前具备完成起草和通过一部民法典的任务的条件。其不同的地方在于编纂的民法典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不同的,或者说所编纂的民法典与世界上的其它“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的形态是不同的。支持政治化的人期望通过民法典编纂以及后来的通过和实施能够更大地更快地加深中国社会的民主和法治水平,反对政治化的人则更多的局限于现实,不愿意或者说是无力做更大的对现行宪政制度的突破。
  三、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内在必要性问题?还是一个机遇问题?
  通过对以上民法典编纂中的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现象的揭示、分析与区别,使得一个问题悠然浮出水面:“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内在必要性问题?还是一个机遇问题?”对于这样一个选择题,最早是在1814年已经被人提出来并回答了的。这个人就是萨维尼,在与蒂堡的论战中,“在萨维尼看来,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亦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堪凭恃的社会-历史基础”。[8]依照《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的作者的意见,萨维尼的这个论据当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它是所有论证中能够证明法典编纂问题是一个机遇问题,而不是一个内在必要性问题的唯一论据。[9]可见萨维尼在这个只有两个选项的选择题上选择了后者。
  在被视为是世界上第四次民法典编纂浪潮的一个有机部分的中国的民法典编纂运动中,人们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不同的回答:有的人认为“21世纪依然是法典化的时代,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孕育了对民法典的强烈需求,民法文化的生成也为民法典创造了必要的主观条件。我们应当在分析法学方法论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坚持社会本位,向大陆法系奉献一部由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法、侵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七编构成的‘世纪法典’”,[10]该种观点认为法典化是新世纪的大趋势,当前民法典编纂的社会条件和学术基础已经具备,并提出了自己的法学方法论主张,倾向于既认为民法典编纂是一个(社会前面发展而孕育的)内在需要的问题也倾向于认为民法典编纂是一个机遇问题,因为现在的时代——法典化时代、社会发展提出了对民法典的强烈需求、民法文化又为法典编纂准备了必要的主观条件,在这样的时机下,正可进行民法典编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缺点在于没有考虑到当前的政治条件,也就是说目前的政治条件和宪政制度的安排能够为民法典编纂提供多大的现代化空间。还有人在回答“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的问题时,认为中国人之所以需要民法典是因为两点:一是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它是市民社会之成就——民法典的社会理想,民法创设了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民法塑造了个体的行动自由。二是民法典的形式价值。民法的法典化赋予了民法以形式合理性。[11]此种观点倾向于从法典之于社会的内在价值的角度出发,论证中国人需要民法典。此种观点同样的缺陷在于仅仅从学理学说以及世界各国立法实践出发,完全没有考察政治与法典编纂的课题,对于中国人需要的理想民法典能够实现多少,没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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