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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的探讨

  5、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服务体系建构的初步探讨——以律师服务为例
  (一)新形势下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服务的主要内容
  新一轮国有企业改制的高潮的到来,为律师切入到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了契机。律师界既要对这种机遇和形势有明确的认识和把握,更要学习和掌握国家近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和钻研各种成功的改制经验和模式,全面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充分地做好为企业提供各种改制服务的准备。
  在新的形势下,律师参与企业的改制活动并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因参与的阶段和参与的程度不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不一样。具体说来,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大体分为:
  1、非诉讼类业务
  (1)企业改制前期调查和咨询
  主要是在改制的前期为参与改制的各方提供辅助性的调查、就改制的初步方案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专业咨询、应企业之邀到企业向广大经营者和员工介绍国家改制法规和政策等。
  (2)企业改制过程中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主要是应有关主体的委托就委托的事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如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改制具体方案的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有产权或股权的出让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等。囿于职业资格的限制,这类业务只能由律师来完成,但律师行业内部还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3)为改制企业设计改制方案并具体指导企业实施改制方案
  这是参与程度最高也是能够为广大律师带来较多收益的改制服务形式,比如前面说过的“主协调律师”制度。在这种服务形式之下,参与改制服务的律师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意愿,合法地运用各种财务处理方法设计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且法律风险较小的改制方案,并在该方案顺利通过后,在有关各方的配合下,指导企业具体实施改制方案的内容,对于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应对和解决。不过从律师参与此类服务的现状来看,由于国家对这类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未作特别规定,所以律师界面临着来自其他中介机构(比如经济研究机构、改制咨询机构、管理咨询机构等)或服务群体的激烈竞争。前一阶段的企业改制因为各种原因而很不规范并留下很多后遗症,这也加深了人们对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企业改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的认识,政府机关、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迫切希望改制活动能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就为律师界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国有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制改造是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其他形式的改制大多也要使被改制企业最终转变为公司制企业,这就要求律师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政策设计周密的改制方案。另外,企业的债转股、企业并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的分立与合并、外资参与国企的重组并购等改制形式也需要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起草相关的协议或方案。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在利用民营资本和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已是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律师既要充分利用国家的现有政策和法规维护包括外商在内的投资者的合法、正当权益,也要保持中介机构必要的独立性和谨慎性,防止被他人不正当的利用,更不能受非法利益的驱动而和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或债权人、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使本人或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巨大的执业风险和法律、经济责任。
  (5)对改制方案(协议)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法律评估并出具法律报告
  企业的改制方案(协议)及改制方案(协议)的贯彻执行,必然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调整和确认,相应地会发生体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否符合各方设计改制方案(协议)时的初衷和主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需要律师对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和方案(协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核实后出具综合的评估意见或法律报告。
  (6)为以往的失败改制设计补救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
  前一阶段由于国家和各地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制定的政策相对的不成熟和统一,再加上在设计改制方案和具体操作改制方案过程中存在纰漏,很多地方或行业的改制行为极不规范和统一,国有资产流失或改制企业大规模地逃避债务、职工利益被严重侵犯或忽视等情况比较突出,对于这些存在较多问题或失败的改制,需要结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经历初次改制后企业的现状,对症下药,设计补救方案,使原有改制行为中的偏差和违规之处得以纠正。
  2、诉讼类业务
  如果说律师业务基本上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的话,前面所讲的四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可以归入到非诉业务中去,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或改制刚刚进行完毕,有时不免会出现改制企业与其他利益主体因为权利的归属或义务的承担问题而发生纠纷以至发展到非要通过行政裁决与复议、诉讼或仲裁才能解决问题与争议的地步。这时就需要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诉讼代理服务,指导或代理改制企业参与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与行政诉讼或参与产权方面的其他民事诉讼与仲裁活动。根据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性质的不同,这类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1)代理改制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诉讼
  这类纠纷主要存在于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部,纠纷多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对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正当性形成争议而引起的。律师参与代理此类纠纷的调处与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和改制企业改制活动相关的行政性争议,律师主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制定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依据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改制企业进行产权方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国有企业改制所引起的相关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热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有近七成案件和企业改制相关。所以在企业改制类诉讼不断涌现的形势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律师代理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将逐步增多。
  (二)对新一轮国企改制中律师服务领域拓展的若干建言
  虽然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长期难以实现实质性的突破与飞跃,但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大潮的到来,在客观上又为律师拓展服务领域提供了极好的机遇。而且从国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来看,国有企业将在今后若干年内基本完成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任务。可以说,企业改制只是众多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段插曲,换言之,国有企业改制具有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特征。如果律师不能充分抓住新形势所提供的绝好机遇,在国企改制的任务基本完成后则很难再次迎来此类机遇,可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为此,律师界应该认清形势,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推动外部服务环境的改善,抓住和充分利用新形势所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拓展律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服务领域。
  1、改善律师自身知识结构和服务团队的人员结构,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改进法律服务质量,提升律师服务群体的竞争力。如前所述,改制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是一种全面的、综合性的服务,改制过程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改制法规和政策,使改制企业在产权制度变革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律师要想更深入、全面地介入到企业的改制活动中去,出色地完成委托方委托的任务,就需要律师本人或服务团队对自身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人员结构进行完善和改进,使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时俱进。对于以前没有或很少介入企业改制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而言,一方面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对改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学习和运用,借鉴兄弟律师事务所比较成功的经验和操作模式、操作模型,另一方面也要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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