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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思维与方法
  这里的法律方法是与行政(指令性)方法、政策性方法等方法相对应和区别的改制方法。这几种改制方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过不同的作用,相比较而言,在行政指令性的改制方法之下,企业完全是被动地按照政府的指导和安排进行改制,基本无自主性可言,更不触及企业的产权;而政策性方法和法律方法则赋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由企业和其他改制主体自觉地接受政策和法律的指引,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之下设计并执行改制方案,完成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法律方法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来解读法律方法的概念与内涵。首先,从方法论意义上法律方法是主体自觉按照法学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思考和处理与客体的关系;其次,法律方法是指主体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等民商法和经济法学原理的指导并自觉将这些法学原理贯穿于改制全过程的方法;再次,从操作依据上法律方法是主体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规章的指引,设计改制方案并付诸实施的方法。当然对这些改制操作依据,根据其制定颁布的主体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这些依据分为法律类依据和政策类依据,法律类依据中又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改制实践中常用的改制方法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既可以是整体改造,也可以是部分改造;既可以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实现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有效结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职工持股)、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子公司等形式)、企业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小型国有企业出售、主辅分离改制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形式。企业租赁、托管、承包经营这三种形式由于不在根本上触及企业的产权,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改制形式中,依据《公司法》所进行的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是其中最基本的改制方法,由于其最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而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向。这种分类是基于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后果和改制后的企业形态而做出的。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操作——以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为例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通常要经过以下步骤:
  1.产权界定。产权界定即界定财产的归属关系,判定归某个民事主体所有或控制,包括民法上所认定的自物权、他物权以及其他排他性权利,如知识产权、人格权等。产权界定的过程就是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经营权等权利的归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过程。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投资与资产的形成没有明确划分,在改制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可能比较难于确定产权的归属。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收集详细资料,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同时也应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2.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由具有专门技术和法定资格的评估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评估的一方提供的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投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程序与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模拟市场对一定时间点时的企业资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和判断,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资产评估具有较浅的时效性。为了保证资产评估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确实保障各方的权益,应当选择一个优秀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拟采用的评估程序与评估方法,由一个与评估机构无关的专家组(由财务专家、土木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组成)进行审议、调查、监督和评议。
  3.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入股的,应当予以登记。主要包括开办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项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营等的权利。产权登记由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核发证书等四个阶段组成。
  4.人员安置。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具有社会保险、医疗、福利、教育、就业等综合功能,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许多职能,其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反而隐而不彰。这也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主要表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不能将原有企业的全部员工统统接受下来,因此就有人员安置问题,其主要内容是裁减冗余人员。对于改制后的公司所接收的企业职工,则应考核其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等方面,重新分配工作,实现人员整合,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使优良人力资本和优良资产实现最佳结合。
  5.财务处理。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后,即进入财务处理阶段。清产核资就是对企业的厂房、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存款、债权等流动资产以及专用资金的清查、盘点、登记、估价和建账。对于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这些基础性工作的结果,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如果原国有企业停止营业,则应结束该企业旧账,冻结一切资金,进行债权债务处理,而后办理财产划拨、过户手续;如果是部分优良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对其投入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商誉、经营特许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进行评估,并和其他财产一起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明确本企业所投入的资本金,以确定股权。
  6.组建新实体。完成上述步骤后,通过准备阶段,选举、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投入资金,确定公司的章程和宗旨,开始新实体的运作。
  简而言之,上述步骤可以简化为三个阶段:
  调查阶段: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改制尽职调查,律师出具法律方面尽职调查清单;
  改制准备阶段: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一起确定改制方案;
  改制阶段:中介机构按照专业分工进行工作,并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作正式设立股份公司的申报材料,向国家经贸委上报改制申请,国家经贸委批复后正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评析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于2002年12月3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并已于2003年2月1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是针对我国企业改制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做出的,并将成为今后一个阶段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纠纷与诉讼的重要的法律依据。
  从内容上看,该规定是一部兼具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专门针对企业改制相关诉讼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意见。程序部分主要规定的是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主体的确定等内容;实体部分则主要规定的是改制行为的效力确认、被改制企业的遗留、遗漏债务的承担原则和逃债行为的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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