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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的探讨

  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由于改制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各异,导致各种法律风险的原因也因承担风险的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综合说来,这些原因大体表现在:
  1、来自国企原出资人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因为各种原因,一般希望国有资产能够“卖个好价”或在新企业中占有更多的股份,往往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造成资产评估不实或国有资产估价虚高,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的情况。(比如重庆建投、重庆开投诉工行重庆分行)。
  2、来自原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的原因: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改制前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不负责任往往会以企业财产对外进行担保,形成各种隐形债务,而这些债务往往在账面上得不到体现。另外,由于他们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往往会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另外,有些经营管理者利用改制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或私分国有资产。
  3、来自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方面的原因:有些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较差,有时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途径与企业原国有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参与拍卖,但根本无力支付对价,导致国有资产在转让并注销之后,国家却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
  4、 来自国家追究的政治、法律风险(政治原因):一方面由于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受原有旧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般和当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出现政府或部门的领导班子调整,如果关系协调不畅,很多国企老总或改制后的公司领导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5、来自原企业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有些债权人由于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改制的过程中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改制完成之后,由于原企业已经面目全非,所以便将改制的相关主体全部告上法庭,使很多人遭受诉累之苦。
  6、来自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导致对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缺陷;企业员工思想观念没能完全扭转,心态失衡时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原有改制方案设计上有缺陷,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周密计算或依据的政策有误差;国家颁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导致适用时无所适从等等。
  防范的原则与方法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仅为已改制完毕的企业提供解决纠纷的依据,也可以为尚未或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起到指引和警示作用。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应自觉以改制的司法解释作为制定改制方案的依据,产权归属和债务承担的安排应依照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并以其作为评估改制行为的标准,一方面可以避免或减少日后的纠纷,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以后也可减少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讲,为减少改制及此后相关诉讼过程中的风险,在设计和评估企业的具体改制方案和进行相关改制操作时,应综合考虑和审查如下一些因素:
  A、被改制企业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核准或备案;
  B、改制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或政策,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因素;
  C、若将企业进行出售的,有关协议是否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的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是否合乎国家要求;
  D、是否进行了相关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变更、注销登记;
  E、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处置企业资产之前是否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
  F、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是否公告或书面通知债权人,是否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或采取了其他清理措施,是否存在遗漏或隐瞒债务的情形以及隐形债务(如担保债务);
  G、是否充分地保护了企业原有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有关改制方案是否同意,是否在安置补偿、医疗和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与保险等方面存在后遗症;
  H、是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进行权利变更登记,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此类登记不同于D类登记)
  以上只是简要列举了能够影响改制效力或影响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一些重要因素,对于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体系建构的几个问题
  1、国有企业改制的解构和建构——基于经济分析法学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是企业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换句话说,企业是企业参与人以企业为中介进行各种交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一个纽带;企业即是各个企业参与人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一个舞台。从法律上看,企业从静态上表现为企业参与人的权利结构状态,从动态上表现为企业参与人之间互动的法律过程。一般认为,在国有企业这个框架下,主要存在四个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国有企业、职工和外部人(包括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生产要素的供应者,产品的购买者以及经理市场等对国有企业的运作有重要影响的各种角色和主体),它们之间的相互利益和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以国有企业为中心的权利框架或体制。国有企业改制就是在这个框架之下展开的。改制即体制变革之意,国有企业改制即具体表现为调整国有企业的旧的权利框架和体制的打破以及新的权利框架和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以国有企业为中心视角,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现了从“政策工具+社区单位”到“现代企业”的转型。因此,实际上国有企业改制就是一个解构与建构的过程。
  (一)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一个非经济化的运作逻辑
  1、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角色:“政策工具+社会单位”
  从总体上看,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的权利框架下,政府扮演着主导的角色,它控制着所有的国有企业乃至外部人,国有企业并不单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高目标的市场主体(实际上由于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的存在),是多重任务的代理人,除了进行生产外,还须服务于政府的经济战略计划,同时替代政府向职工提供福利供给,国有企业与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相去甚远,它实际上更多地是在扮演着政府的政策工具加提供福利的社区单位双重角色。
  5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逐步采取了“斯大林模式”,这种模式的要点有二:一是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一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违背了资本稀缺、劳动相对丰富的要素禀赋条件,这就决定了重工业以及承担重工业发展职能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没有自生能力(Viability)。重工业不符合我国资源禀赋决定的比较优势,因此不具有自生能力,其存在是国家战略决策的结果。因此可以把重工业所承担的这类负担称为战略性政策负担。传统体制中的国有企业,是政府在资本相对稀缺、劳动力相对丰富的要素禀赋结构下,优先发展资本密集的重工业而内生形成的,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的完全控制,成为服务于政府经济战略的工具,由此承担了政府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不利益,此即所谓的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负担。
  国有企业的另一个特殊之处是,背负着社会性政策负担。国有企业视为多重任务的代理人,即不仅需要达到有效率的产量,还需承担社会福利供给。在转型过程中,保持就业水平和提供社会安全网给失业者,明确地被认为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上讲,企业应当是追求盈利的组织,应当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中心,应当自主地做出决策——这些企业都必须有的特征,传统体制下中国的国有企业却没有。它一方面为了政府的经济战略服务,而另一方面却代替政府承担起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供给的职能。因此,它们不能算是“企业”而是兼有生产、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多种职能的“社会单位”。国有企业承担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因此背负了大量的社会性负担。既然国有企业是承担了大量非生产性职能的“社区单位”,企业资产中必然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非生产性的(即辅业),国有企业正是通过这些辅业向职工提供各种非货币化的社会保障的。
  政策性负担,不管是战略性的还是社会性的,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和没有这些负担的企业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是没有自生能力的。政策性负担所带来政策性亏损,政府必须为之负起责任,结果也就导致了预算软约束。这种状况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前后都是极为普遍的。在改革前上述两种负担是隐性负担,国家经由统收统支的方式,将由这两种负担所导致的企业的成本的增加,全部由政府的财政拨款给予补偿。但改革后取消了统收统支制度。这两种负担就由隐性变为显性。与没有这两项负担的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得国有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国有企业在旧的体制下积重难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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