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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宪政意识

  
  
  宪政意识的特点分析
  宪政意识的民族性
  宪政意识作为对宪政实践的主观认知为特定的人所拥有。每一个人又属于一个特定的民族,因此这就使得人们形成的宪政意识具有强烈的民族性,打上深深的民族文化的烙印。每个民族在其历史繁衍的漫长进程中,都发展了一套独特的文化系统。各个民族的差异,最鲜明的体现在文化的不同上。可以说文化的差异是构成不同民族的最主要因素。而宪政意识的主体为归属于某一特定民族并且从事认知活动的人,不可避免地受到其所在的民族文化的熏陶和影响,要想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宪政意识必须把宪政意识放在各个具体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视野中去探寻。宪政意识的产生孕育于特定的民族文化,宪政意识产生后的发展和完善也同样受制于该民族文化,离开某一特定的民族文化来抽象地谈论宪政意识必然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和失误,宪政意识失去其民族文化的土壤,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王人博所说西方人对宪政的追求是对宪政自身的价值的追求,是对自由、平等、民主、共和、人权的追求。而在中国,宪政成了人们追求国家富强、民族昌盛的一个工具,人们希望宪政能成为实现振兴中华、民族复兴的手段。在西方,“宪政自身的价值及其目标与思想者所期望的东西是一致的:宪政就是通过防御性的制度设计来控制政府权力,以便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有一个充分的空间。中国的知识分子则不同,他们从中国的历史场景出发,把由西方宪政本身所提供的那些价值放在一边,最感兴趣的是:‘宪政能为国家的富强做些什么?’由此出发,他们一开始就把西方的复合式政治结构分拆成一个个独立的单元,并强行使之与中国的富强目标发生联系。”[4]
  正确理解宪政意识的民族性,就会知道不同国家和民族由于各自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各自独特的民族文化以及所处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各国的宪政道路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在宪政模式的选择上,各国都要从自己本身的现有条件和法律文化资源去考虑,在尊重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谨慎地选择宪政发展道路,使宪政建设植根于民族文化之中,与本国文化土壤融合,这样的宪政模式才是最好的。否则,任何脱离本民族文化、舍弃现有的法律资源,通过刻意模仿别国宪政模式而设计出来的宪政道路都是不合适的。这样设计出来的宪政以及建立起来的相应法律体系不管拥有多么华丽的外表,都不可能持久地发生作用,最多不过是昙花一现。
  宪政意识的稳定性
  与宪政意识的民族性紧密相联系的是稳定性。由于宪政意识的产生依赖于特定的民族文化,而民族文化是该民族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不断沉淀的产物,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这样就使得宪政意识也具有了稳定性。不错,传统文化是已经存在的历史的产物,是已经发生的事件的积累和沉淀,但是它不仅仅属于过去,更重要的是,它随着历史的延续而一直保存下来,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也属于现在。我们可以通过熟悉的英国宪政发展历史来说明宪政意识的稳定性及对其尊重的重大意义。英国几百年的宪政发展历史体现的是对传统的尊重,遵从的是一种政治审慎原则。它建立在英格兰民族对其历史传统和古老经验尊重的基础之上。作为英国宪政道路外在表现形式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个漫长过程。从最早1215年体现王权有限性的大宪章开始,到1688年发生的一直为英国人引以为荣的“光荣革命”为止,历经四百多年的漫长过程。通过一步步的过程最终把国王从至高无上的地位逼到狭隘的宫殿里,使之成为仅仅具有象征意义的虚位元首。这一过程体现的就是英格兰人稳重的品格。正如英国宪法学家布赖斯所说:“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的产物,它所具有的性质是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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