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初步思考

  看来,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可能带来比程序正当化危机更大的风险——那些合法“漂白”的恣意权力可以风平浪静的剥夺公民权益,以程序法治之名行方便打击犯罪之实,民众在立法与程序暴力面前可能成为刀俎之肉。所以,为了避免矫枉过正,西方国家不约而同的把被告人诉讼权利救济转化为宪法救济问题,并由宪法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纯洁性。唯有如此,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风险才可能得以控制。
  四、不同的策略:我国“运动式”的犯罪治理
  (一)我国的策略选择
  在面对多变的犯罪态势时,我国却有不同反应——不同类型的犯罪在司法处理过程中没有体现区别对待的思想,刑事诉讼法只是简单的作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分;而一旦出现严重的犯罪态势则不断发动“严打”进行运动式治理,同时出台相关刑法修正案,但这些修正案并没有和程序建立必要的联系。由于单一的诉讼程序不能有效吸纳现代社会多样的犯罪冲突,我国的“严打”就越来越频仍。最初的全国范围的“严打”始于1983年,随即在1999年、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与第三次。有针对性的、小范围的“严打”近年来几乎从未间断,俨然成为治理社会不可缺少的常规模式。从这个角度讲,我国的犯罪治理基本是一种“运动式”的。
  从1999年到2002年短短的四年中,我国出台了四部刑法修正案。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1999年出台了第一部刑法修正案;2001年,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接着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2002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为了保证这些修正尽快落到实处,2002与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颁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另外,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内容基本上只限于实体规定。
  虽然从实质意义上,中外采取的犯罪治理措施并无不同,都是在常规诉讼模式之外再引入灵活的犯罪控制机制,以换取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但在形式上,两者的犯罪控制方略却大异其趣。也恰恰是形式上的差异,就至少在理论层面决出了犯罪治理的高低胜负。因为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历史上,有一个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即法律中的形式问题。2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