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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初步思考

  政策与司法程序的互动在现代社会有其独特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无弊端的全能良药。相反,如果一国的司法不能独立并且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不处于强势地位,那么,司法系统将缺乏对政策侵蚀的必要反抗能力,法律可能完全被政策所驱使,公正、民主的诉讼程序也会被弃之如敝履,最终,政策与程序的互动就蜕变为政策取代法律的过程。还有,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它可能就会以“打击犯罪的名义”打击了整个社会。原因有二:首先,各国在处理政策与程序互动关系中普遍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何种刑事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程序以及如何转化为程序?何种刑事政策注定只能在程序之外?这需要通过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对那些政策性的立法与修正案的正当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提供充分救济,否则,“立法暴力”将取代程序的正当性。其次,司法程序贯彻刑事政策的一个显著结果是赋予侦控主体对刑事案件广泛的处分权。这些权力一旦可恣意行使,犯罪治理的矫枉过正将使整个国家面临滑向“警察国”的危险,而且,刑事政策程序化使得这些权力更容易失控,因为它们具有合法化的外衣——所有“特权”都来源于正当的立法程序从而获得了法定程序规范的支持,最终形成一种“程序暴力”。
  这样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每部明显体现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法律规范出台,都会使公权力大面积扩张,公民权利将面临被“立法暴力”与“程序暴力”侵犯的危险。比如,长达342页的《美国爱国者法案》涉及范围广泛而复杂,覆盖350个主管领域,40个不同的联邦机构。该法案非常夸张的赋予了联邦政府机构实施搭线窃听以及其他电子监听的权力,而且该过程不需要司法权的监督;为了获得情报秘密消息,增加政府机构获得商业记录的执法途径,并进一步扩大秘密搜查的权力。另外,它还增大了司法部长拘留与驱逐那些被认为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属于恐怖组织的非美国公民的权力,而这只需要最小限度的司法审查。16由于它赋予了侦查机关广泛的侦查权,很多学者与民权组织认为该法案的实施将严重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将因此丧失殆尽,它在助长美国政府权力的同时,破坏了传统的政治制衡机制,由它所产生的程序将是“恐怖的程序”。17
  所以,西方国家为了保证政策转化为程序的社会正当性,涉及程序的相关政策性立法必须经过恰当的论证,并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同时,为防止侦查与控诉机关滥用程序权力、刑事程序制度刚愎自用或形成“程序专制”,各国普遍设计了制裁机制来保证司法人员严格执法。为了有效的控制程序权力,保障被告人的正当诉讼权利,英美与大陆法国家的作法异曲同工,都把违反程序法的诉讼行为与公民的宪法权利联系在一起。比如在美国,对于非法收集证据的警察、滥用刑事追诉权的检察官以及违反公正审判原则的初审法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撤销起诉、推翻定罪裁决等程序性制裁措施。其重要特点是将程序性违法转化为宪法性侵权问题,而把程序性法律后果又解释为一种公民宪法权利的程序救济,因此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就与宪法发生了极为紧密的结合。18与美国相比,在加强被告人程序权利保障方面,大陆法国家对程序性违法行为在表面上显得更加宽容,他们只是将那些形式上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列为制裁对象,确立了宣告无效制度。但经过陈瑞华教授的考证,其实两者在制裁程序性违法方面并无实质差异,大陆法国家在实践中也是以侵权行为甚至宪法性侵权诉讼行为作为程序性违法的本质属性,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程序性制裁制度。有两个例证:一是法国建立的“实质无效”制度,二是德国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在适用证据禁止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而且还要审查“使用该证据本身是否已经侵害了具有优先性的法律原则或其他权利”,其中主要是指德国基本法所保护的宪法权利。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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