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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初步思考

  “常规程序”以追求程序的正义价值为己任,并以精致的诉讼程序为保障。大量的传统犯罪适用于该程序。为防止正义的衰落,它一方面广泛的限制侦查与控诉权力,比如大量适用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提高控诉难度,比如提高有罪的证明标准并让控诉方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大力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比如赋予其沉默权以及不受限制的辩护权。正是这些常规诉讼程序确保了基本的程序价值,也为传统程序正义理念打造了寄寓之所。
  而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面大并呈高发态势的犯罪,以及智能化、组织化程度比较高、预谋性计划性隐蔽性强的犯罪,比如有组织犯罪、利用国家权力的犯罪、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等等,适用 “严厉型程序”。它充分体现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与严厉性,其严厉性的首要表现是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权力与程序便捷,更方便侦查与控诉犯罪。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可以适用特殊的侦查措施,如诱惑侦查、电子监听等等。比如,鉴于有组织犯罪在现代社会日益猖獗,不仅严重威胁了市民的安定生活,而且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恶劣的影响,为了严厉打击有组织势力,几乎各国政府都没有心慈手软,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1970年的反有组织犯罪立法RICO(俗称反黑法)、德国1992年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日本1999年通过了《犯罪侦查通信监听法》。这些法规在刑事实体与诉讼程序方面都打破了常规模式,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11针对毒品犯罪以及其他隐蔽性强的犯罪可以适用诱惑侦查。在控诉阶段减轻检察官的证明负担,使其更容易完成控诉任务。比如,在英格兰与威尔士,由于证据排除规则紧紧束缚了控诉方的手脚,定罪非常困难,为了弥补由此带来的打击犯罪不利的情形,国会不断颁布法律,产生了大量适用严格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12又比如, 2003年9月29日刚刚在我国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2条第7款规定,在涉及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罪、洗钱犯罪、腐败犯罪或妨碍司法犯罪的没收事宜上,均可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13
  严厉性的另一方面是限制甚至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些限制远不限于控诉犯罪的举证责任倒置或严格责任所带来的证明负担,还有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而限制被告人辩护权、剥夺沉默权以及强迫其与侦控机关的合作等等,这在涉及国家秘密的间谍案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适用比较普遍。
  总之,这些严厉并带有程序性打击犯罪的诉讼规则远远把传统刑事诉讼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抛在脑后,并从此与之划清了界限。而且这样的严厉程序还保持了开放性,可以不断接受刑事政策的补充与调整。比如,拥有“正当法律程序帝国”美誉的美国,在遭遇“911”恐怖事件之后,为了安抚民众受伤的心灵,也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国会于2001年出台了“美国爱国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14它在很多方面对正当诉讼程序作了新的诠释。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上述程序分类是笔者为了阐述刑事政策与程序互动而设计的一种理想化模型,各国的司法实践并不拥有完全对等的三类诉讼程序,尤其是“严厉型程序”并不存在独立的与之完全对应的诉讼程序,它在各国基本上是以正当诉讼程序的例外而存在,只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样的例外日渐增多而自成一统。
  三、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优势、风险及其控制
  如此以来,有包容性的、体现“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刑事政策的复合诉讼程序在应对各种犯罪态势方面具有了必要的灵活性,不同的犯罪治理政策也因此都能获得司法程序的支持,单纯依靠政策治理犯罪已无必要,刑事政策与司法程序之间形成了初步的良性互动。由此,司法程序不再完全是规则的建筑物,因为犯罪治理政策在其中穿针引线,形成了自治与开放共存的程序制度,这不仅保证了程序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恰当衔接,而且刷新了程序公正的理念,公平不再完全屈服于严格的规则逻辑。对法律正义的信仰也因此在现代社会具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因为公平愈是屈从于规则的逻辑,官方法律与老百姓的正义感之间的差距也就越大。从而,在老百姓的眼中,法律就会渐渐地失去自身的可理解性和合法性。他们认为,法律或是权贵们运用的魔术箱,或是随意地落在正人君子和邪恶小人身上的一系列霹雷而已。15由此可见,刑事政策的程序化使刑事司法程序更能反应社会现实,也更能体现民意。同时,由于打击犯罪的政策在程序规范内运作,公权力何时何地可以膨胀被明确划定了界限,所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比较妥当的得以保障,刑事政策因此也容易接受公众的监督而减少不必要的非议。所以,政策法律程序化可能是现代社会治理犯罪的一个双赢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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