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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初步思考

  鉴于此,欧美国家构建了政策与程序互动的司法模式,按照“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构建了复合的司法程序,在打击严重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持社会秩序与节省司法资源之间寻到了暂时的平衡。这也是为避免司法程序在现代社会陷入危机所迫不得已的选择。
  按照某种刑事政策来构建诉讼程序实为一种“政策法律程序化”的过程,它可还原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这一古老问题。在普通法中,政策隐含于法律之中尤其是审判过程已是基本事实。霍姆斯就把政策考虑提升为审判过程的结构因素,认为一切审判过程必包含政策或权宜。5但本文无意笼统讨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刑事政策基本范畴的相关争论也无关宏旨,比如刑事政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鉴于变化着的社会关系,制裁制度的构筑、适用和改革被视为狭义的刑事政策;广义的刑事政策除此之外还包括处罚的先决条件以及犯罪构成要件适应时代的需要,还有符合目的地构筑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6另外,宽泛的讲,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受某种刑事政策的影响。比如,侦查阶段的轻微案件处理程序、起诉裁量权、审判中的定罪量刑都是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政策调整的结果。当然,侦查、起诉与审判应适用何种政策调整,各国作法并不一致。7而这些内容也非笔者重点考察的对象,本文只是在一般意义上思考刑事政策与司法程序在现实中如何进行衔接,以及这种衔接在平衡犯罪治理与程序正义冲突方面有何独特优势,旨在讨论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在我国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困难。为方便讨论,笔者以广义的刑事政策含义为论述起点。
  二、摆脱现代司法制度危机的选择:政策与法律程序的互动
  “轻轻重重”是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刑事政策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其轻者;“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其重者。8
  近年来,“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对欧美司法程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纷纷以此为指针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并体现政策灵活性的复合程序,力争政策与程序的和谐统一。具体而言,以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来设定诉讼程序,轻微的犯罪适用更轻缓的程序,严重的犯罪适用带有惩罚性的诉讼程序,介于其中的犯罪适用传统的诉讼程序。这样就形成了“宽容简化型程序”、“常规程序”以及“严厉型程序”。通过对轻微犯罪的宽容、对严重犯罪的程序性打击,刑事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维持现代社会秩序方面的危机。
  “宽容简化型程序”适用于对轻微犯罪乃至不严重的犯罪。其背后的理念是出于效率与非犯罪化思想、司法宽容的考虑,力争让这些案件在侦查与起诉阶段就脱离诉讼轨道,比如赋予警察微罪处分权、赋予检察官比较大的不起诉裁量权,为应对更严重的犯罪节省司法资源。这种为了节省资源,控辩双方通过协商、交易方式结案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拥有深厚程序法定主义传统的欧陆国家在处理比较轻微案件方面也普遍出现控辩交易的萌芽。在法国,传统的诉讼观念认为,公诉权属于社会,检察机关不能对公诉权进行处分,它们无权要求被告人向国库或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停止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但非犯罪化处理的倾向已经促使控辩交易不再鲜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与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可以使公诉消灭(《刑事诉讼法典》第6条第3款);对民用航空方面的某些特点的轻罪,有关海洋捕捞以及莱茵河航行方面的犯罪,也可以进行交易。9无独有偶,德国从197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日益增多的白领犯罪与毒品犯罪以及1974年引入“附条件撤销案件”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控辩交易越来越盛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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