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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初步思考

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初步思考


马明亮


【关键词】刑事政策 “严打”  司法程序
【全文】
  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初步思考
  
  摘要
   千变万化的犯罪态势与稳定、自治的刑事程序之间的冲突,是现代国家进入法治社会所普遍面临的难题。犯罪态势的变动不居需要灵活的治理策略,但现代法治国家却崇尚因循守旧的规则之治,为避免刑事司法制度因两者的矛盾而陷入程序的合法化危机,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在司法系统保持半自治半开放的状态下,政策与程序制度、规则进行良性互动,按照“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设计诉讼程序,以此维持司法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程序能力。这种刑事政策法律程序化的思路有其独到价值,同时也难免产生另外的弊端。笔者在尽可能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就政策与程序的互动在我国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作了初步探讨,尤其关注了“严打”的程序化问题,以期从程序法的视角找出拥有广泛正当性的犯罪治理模式。
  关键词
  刑事政策 “严打”  司法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追求严格规则之治的法治秩序,在应付多变的犯罪态势方面必然捉襟见肘,这主要源于两方面的难题:一是如何在保持程序稳定与自治的前提下有效的控制犯罪?现代刑事司法程序基本围绕人权保障展开,重在合理限制国家权力,以避免势弱的公民成为犯罪治理中的无辜者。同时,法治社会要求司法程序保持基本的稳定性,政府不可为了应付犯罪态势而随意破坏程序、依国家政策治理社会。但这恰恰与犯罪治理的实践相左,因为政府为维持社会秩序,对犯罪的控制向来离不开灵活刑事政策的指导。如此以来,稳定而自治的现代司法程序与治理犯罪的需要之间难免发生冲突。二是,出现严重的犯罪态势时,如何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再抽出力量“高压”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的剧增导致司法资源的紧张是现代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比如在美国,由于犯罪数量的增加、犯罪性质的日趋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刑人、被害人权利的扩张,以及陪审制的存在,导致美国刑事司法制度负担日益繁重。诚如Israel教授所指出的,自从1960年代中期以来,有关刑事司法环境的诸多问题中,没有一个比沉重的案件负担更受注意。缺乏足够资源以应付排山倒海般的案件负担,已是警察、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及法院所面对最普遍而且最严重的刑事司法行政问题。1各国司法力量在应付常规犯罪方面已有些疲于奔命,这时再抽调资源打击严重、紧急犯罪,对司法系统而言无异于杀鸡取卵。
  可见,刑事司法制度在现代社会陷入了一个制度困境与悖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主义与为所有人提供正义的制度正当性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紧张关系,前者需要以灵活的政策为主导,后者却以稳定、形式化的程序所维系。归根结底,矛盾可以归结为政策与程序之间的不兼容。如果两者关系处理不好,结果可能是司法程序出现反形式化,2政策任意的法律化,但同时却失了治理犯罪的正当性。
  如果司法程序成为治理犯罪的障碍,政府就很可能突破程序利用政策打击犯罪。昂格尔曾指出,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当形式上的法律规则和机构对于人们要求它保护的经济利益不感兴趣或者有害时,人们也避免使用它们。3如此下去,司法程序可能沦为政策的工具。如果公共和实在规则只是国家政策的工具,那么,只要统治者的认识和利益发生变化,这些规则就可以随意取代。如果相反,法律体现了内在正义和必然性的秩序,那么它们就会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认为是政府不能也不应该破坏的行为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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