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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义务主体反思:芜湖原“水煤气”侵权事件谁埋单?

  (五)
  有关公益性组织致人损害的赔偿,司法实践中,都被当作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赔偿。在笔者撰写本文时,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2004年6月7日正播出了《难以查明的火灾案》一案。[4] 该案因供电公司电表起火致财物被毁,受害者吴福建诉安溪电力公司,要求赔偿。索赔约23万元,后被一、二审法院判决赔偿约17万元。当地法院也是以民事案件审理并以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损害赔偿判赔的。然而,对于这种服务性的高风险的公益性公司致人损害之巨额赔偿,人们也觉得电力公司有些委屈。(编导李健从社会保险角度呼唤公众责任保险。)再看一下泸州5.29天然气爆炸事故:[5] 2004年5月29号晚泸州市纳溪区炳灵路一起天然气泄露大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 10多户家园被毁、80多户居民受灾,数万人生活受到影响。由于当地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缺乏基本的责任心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城市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抢修安全规定违规操作,“低级错误酿成人祸”!笔者想反问一下,受害人如果索赔,泸州市天然气公司作为一般民事赔偿的被告能赔得起吗?
  笔者则认为,类似的案件可考虑国家赔偿,尝试行政诉讼,最后由国家给予一定的行政赔偿或补偿。主要原因在于这种服务性的高风险的公益性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不能单纯适用私法。如果适用私法,则无法解释电表配置、煤气灶具转换等存在的行业垄断,无法解释其它企业不能正常参与公产领域的正当竞争。这些公益性组织 “幕后的政府行为”是不言而喻的,是“延伸了的公共之手”。
  我们再回首芜湖的“水煤气”事件,芜湖市燃气总公司现已更名为安徽省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芜湖的水煤气早已成为历史,近几年的焦炉气也一切正常。随着西气东输工程进展,芜湖现正受益天然气。近期,西气东输工程宁芜支线已全线贯通,芜湖所有煤气用户都将转换使用天然气,全市天然气转换完毕后不再供应管道煤气。
  2004年5月24日,芜湖市政府向全市居民发出公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煤气用户转换使用天然气的通告》(芜政[2004]14号)[6]。其中,该通告第二条规定“全市煤气用户转换使用天然气工作自2004年5月18日开始实施,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所有煤气用户逐步进行转换”;第五条“用户原有的燃器具不得直接使用天然气,必须改造或更换后方能使用,符合改造范围内的燃器具由芜湖中燃公司(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技术人员上门改造”;第八条“安全检查和天然气置换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确保气源转换工作按期、安全、高质量完成”。从公告内容上看,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是较明显的。从形式上看,有关天然气的改造市政府是以当地政府名义下发文件。这里也的确存在“延伸了的公共之手”。有关以后这种公益性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是按一般民事赔偿还是按国家行政赔偿对待,还很难说。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行政管理的多样性和行政主体的难统一性等也使得行政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互有交叉,特别在公产领域的区别不是很明显。笔者拙见,公益性组织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或者说有关煤气及其设施、道路及桥梁等公产管理、使用中致人损害之赔偿当是国家行政赔偿的一种;引发的诉讼,亦可考虑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并以此而扩大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范围。当然,上述见解用之于司法实践暂无法律依据,理论上还属于初创及探讨阶段。笔者撰写此文[7],主要目的也在于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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