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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学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

  5、加强法和金融学研究,完善金融学科建设、推动金融创新
  法和金融学在中国是一门还未开拓的处女地,可供研究的领域非常多,大而言之,两大领域值得探索,一是研究法律制度对金融运行的影响。传统的金融学主要是研究资源约束下人的行为,没有考虑在法律制度约束下人是如何选择的。但是,在现实经济和金融交易中,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的规定;二是为金融立法和司法提供金融学分析、提出价值判断,运用经济学的最优化、均衡和效率等概念和方法来解析法律制度,描述和评判法律制度和法院的行为和效果。
  具体地说,以下两个课题特别值得学者研究。一是公司法证券法的经济和金融学分析,目前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已经列入日程,急需经济金融学界对立法的重大事项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并就争议问题提出经济学价值取向。研究者可以参照Easterbrook & Fischel 在这个领域中的经典著作《公司法的经济结构》(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二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金融。
  公司金融是由“公司(Corporate)”与金融(Finance)两个内涵丰富的词组成(见Zingales 2000年金融研究第8期)。为什么使用“公司(Corporate)”这个词,公司金融和一般意义的“Finance”有不一致吗?正确理解公司金融要把握两点:第一,要将其和其他方式的融资区分开来,公司金融是公司的资金融通,而不仅仅是资产(如房地产金融)的或个人(如个人理财)的金融。第二,它直接研究经济活动中的合法主体法人“公司” (Corporation)的金融(“Corporate finance”),而非普遍意义上的企业金融(“Enterprise finance”或“Firm finance”)。
  上述讨论表明公司理论应该是公司金融学的基础,而公司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个法律问题。通过把法人主体的公司确定为研究对象,将公司理论和公司财务联系起来,便形成了公司金融学科。
  公司金融学中最流行的公司理论的观点来自于Alchian & Demsetz (1972)和Jensen & Meckling(1976)。他们把公司定义为合约的结合体,包括外显合约,以及外显合约和潜在合约的结合体(Baker、Gibbons & Murphy(1999))。传统“合约结合体”理论的主要缺陷是它无法解释公司兼并现象。如果公司仅仅是合约的结合体,那么兼并将非常简单,在两个独立的公司之间签定一个合约即可,而为什么公司愿意花费巨额的财务顾问和律师费用,动辄数十亿资金进行溢价兼并呢?Grossman & Hart(1986)和Hart & Moore(1990)的关于产权的文献解释了这一问题,并把公司定义为共同所有资产的集合,类似地,Myers(1977)则把公司定义为现有资产和增长机会的结合。有趣的是,在这些传统理论中,拥有极少的实物资产但大量人力资本的公司被视为是一个例外。而现在,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科技高速发展,新型公司趋向于非垂直结构、人力资本密集型的特点,公司运作受到核心员工辞职的威胁,因为这些员工的离去会带走他们的人力资本,也即公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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