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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案件管辖权

  4、由公司商行的分支,代理或者其他机构经营业务而引起的争议,由该分支,代理或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5、关于物权诉讼由该物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一国法院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独占的或排他的管辖权,他国法院若受理此类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将不为本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变更这类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有两类:
  1、关于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有些国家将他们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
  (四)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由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管辖权协议以确定案件争议的管辖法院。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了当事人只能选择与案件争议有事实联系的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对于默示协议管辖,可以从下列行为推断:
  1、被告人的出庭
  2、被告人提出答辩
  3、被告人通过律师出庭辩护
  4、被告人提起反诉
  二、INTERNET环境与特点及其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一)INTERNET环境及其特点
  INTERNET,中文称为互联网,因特网,它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的相互协作的计算机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5]通过INTERNET,全球形成了一个空间,即“赛柏空间”(Cyberspace)。
  INTERNET不仅仅是一个网络空间,它同时是由电话系统,邮政系统,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等子系统构成的一个大的系统.从功能上看,它并非这些子系统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具有客观性,全球性,当事人的多边形,交互性和实时性,管理的非中心性等特点的复合,倍加的新系统.笔者称这个新系统为“INTERNET环境”,按照语境论的分析思路,我们探讨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问题必须进入到这个“INTERNET环境”之中,“进入”是为了更好的“跳出”,从而更客观的分析和讨论此问题。 INTERNET环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
  INTERNET环境是一种与物理空间相互对应的虚拟空间.虽然这个空间是不可视的,但是我们却无时无刻的感到它的存在,它是以计算机终端、缆线、程序等硬件为手段,以电子为媒介所衍生出的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它却绝对不同于物理空间。
  2、全球性
  可以说INTERNET环境天生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在此环境中没有领土的概念,也没有任何国界和地区界限,它使得全球的网民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彻底的打破物理意义上的有形世界的限制,这也是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根源。
  3、交互性和实时性
  网络不同于普通传媒之处就在于信息沟通的相互性,信息传播的实时性,快捷性,正是INTERNET的这以特性,使得大量的传统“孤独守望”的人们开始变得躁动,生活开始变得不那么呆板。
  4、管理的非中心性
  现实世界是由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构成的,各个国家都依据其享有的属地,属人的最高权,从而达到对其领域内的人、物、事件、行为的管理,以及对本国人的保护.而INTERNET环境是一个没有中心,没有集权,大家彼此平等的虚拟世界,将网络空间人为的分割为一块一块的,是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人称INTERNET环境将会成为新的"全球市民社会",最终会实现人们自古向往的“大同世界”。[6]
  5、当事人的多边性以及身份的隐秘性
  INTERNET的全球性造就了主体的多样化,复杂化,由于访问网址的随意性,使得网络纠纷涉及的当事人有可能呈辐射状,来自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且由于当事人的身份脱离了国籍,住所等的限制,变得更加的隐秘,正如网络里的一句俗语所说的“没有人知道计算机对面坐着的是一条狗”。
  (二)INTERNET环境对传统管辖权依据的挑战
  正是由于INTERNET环境具有的以上的特性,才会随之产生大量的矛盾和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的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7] INTERNET环境对传统的管辖权依据的冲击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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