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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三题(孙瑞玺 信鸿狄)

  (三)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包括二种,即现有法律的规制和立法上的规制
  (一)现有法律的规制
  具体分为如下的法律规制方法:
  1、民法的规制
  即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得到保护。
  2、行政法的规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管理处罚的手段。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报案,要求保护其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3、刑法的规制
  家庭暴力如达到严重的程度,构成犯罪时,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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