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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债权转让问题探微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行为方式有一种、二种或者三种,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即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行为和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即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除了上述二种形式外,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行为中包括担保的内容,那么,委托贷款还应包括受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行为。
  二、关于委托贷款中代理权的性质
  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明在委托贷款中受托人根据贷款合同所取得的代理权是间接代理,②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是直接代理,③即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从此种意义上看,委托贷款与信托有相似之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④但委托贷款与信托的根本区别在于委托贷款中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⑤
  三、委托贷款委托人债权转让
  对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主要的观点及理由有:
  (一)批复将委托贷款协议与借款协议区分开来,在此情形下,委托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转让的对象应是委托权,即第三人取代了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协议中的委托人地位。委托贷款的受让人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受让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受让的人的地位不因委托贷款协议中委托人的转让由第三人享有。如果第三人要取得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受让的人地位,必须通过由受让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来实现。由此可见,第三人要享有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债权,必须通过二个债权转让合同才能实现。而且这二个债权转让合同是有顺序的,第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只能是由第三人与委托人签订。以此为基础,再由受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第二个债权转让合同。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批复为该观点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其二,在委托贷款的实务动作程序上,首先,委托人与受托人先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其次,受托人根据该委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其三,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二)根据前述委托贷款的协议形式,又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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