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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强制措施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二、两类强制措施在理论上的联系和区别
  
  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与海关刑事侦查措施的共同之处:
  第一,两种强制措施的实质都在于限制相对人的相关权利,而不是剥夺相对人的相关权利;
  第二,两种强制措施都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临时性手段,而不是对案件当事人所作的最终结论,也不是对当事人的某种惩罚性处理;
  第三,从对象上看,两种强制措施都是既可以针对违法者,也可以针对违法嫌疑人。
  这两类强制措施的区别是:
  第一,法律依据不同。海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行政处罚法》、《海关稽查条例》以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而海关采取刑事侦查措施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第二,针对对象不同。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违反海关行政法规范的违法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而海关刑事侦查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违反了《刑法》第151一155条规定,涉嫌走私罪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不同。根据有关的海关行政法规范,海关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海关法》第4条中规定的对嫌疑人的“扣留”,对有走私嫌疑船舶的“追逐”和“带回处理”,《海关稽查条例》第14-16条中规定的“进入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暂时封存帐簿、单据等有关资料”和“封存有关进口货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22, 23条中规定的“扣留货物”以及《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11条中的“对进出境行李物品不予放行”,等等。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海关在侦查涉嫌走私罪的刑事案件中,有权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扣押物证、书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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